机构名称:
¥ 1.0
正式程序的当事人应得到合理的通知,告知以下事项:(i) 程序的时间、地点和性质;(ii) 机构考虑可能行使职权所依据的基本法律;(iii) 机构主张或质疑的事实和法律事项;以及 (iv) 联系信息,包括机构指定回答问题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指定当事人的人员的姓名、电话号码和政府电子邮件地址。许可、权利、利益或续期的申请人有责任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与有关机构联系,但此后在程序的进一步过程中,他们应得到类似的通知,无论是根据本节还是 § 2.2-4019。7 法典 § 2.2-4030(A)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