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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申请人理解并同意本文件为“有限食品”企业注册申请。申请人理解并同意只有“业主”才可以获得有限食品企业注册;并且“业主”可以是在宾夕法尼亚州境内经营食品企业的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申请人确认其为(圈出一个):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并且其为本申请的主体有限食品企业的“业主”。申请人确认本申请中的所有陈述和信息均真实准确,且据申请人所知、所信;并且这些陈述将受到 18 Pa.CSA § 4904 的处罚,该法与向当局未经宣誓伪造有关。

申请包食品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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