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只能使用与印度政府工作队商定的(并经不时修订的)全国竞争性采购(NCP)示范招标文件。 2. 除非批准的采购计划另有约定,投标邀请书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 30 天在广泛使用且可免费访问的网站或电子门户网站上发布。 3. 在与外国投标人、国有企业、小型企业或任何特定邦的企业竞争时,不得在价格或其他条款和条件方面给予任何投标人特殊优惠。 4.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否则不得与投标人(即使是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 5. 印度政府商务部设立的政府电子市场(GeM)可用于以询价(RFQ)方式进行的采购。 6. 应借款人要求,银行可同意借款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电子采购系统,但银行必须对该系统的充分性感到满意。 7. 任何国家的合格公司均可参与采购。此资格应按照《采购条例》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定义。因此,除《采购条例》第三节规定的原因外,不得宣布任何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由银行资助的合同。 8. 招标书/建议书征求书文件应要求提交投标书/建议书的投标人/建议人在投标书中附上一份签署的接受书,该接受书应纳入任何由此产生的合同中,以确认适用并遵守《银行反腐败准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制裁权和银行的检查和审计权。 9. 借款人应使用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与采购有关的投诉。 10. 采购文件将包括与银行商定的条款,旨在充分减轻环境、社会(包括性剥削和虐待以及性别暴力)、健康和安全(“ESHS”)风险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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