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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286 (1) 除非在损害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市政当局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否则市政当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在受伤人员死亡的情况下,未按本条要求发出通知并不妨碍诉讼的进行。 (3) 如果受审法院或上诉法院认为 (a) 有合理的理由,并且 (b) 被告的辩护未因未发出通知或通知不足而受到损害,则未发出通知或通知不足并不妨碍诉讼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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