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359. 禁止携带某些疫苗护照。 (1) 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接种冠状病毒疫苗、持有疫苗护照或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冠状病毒免疫证明或冠状病毒阴性实验室检测结果以: (a) 申请或接受州或州下属政治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 (b) 在政府场所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内进入或逗留在政府场所;或 (c) 受雇于州或州下属政治分支机构。 不得基于员工的冠状病毒免疫状况歧视州或州下属政治分支机构的员工,包括与晋升、薪酬或工作职责有关的决定。但是,州政府可能会要求: (i) 之前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的员工提供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阴性的结果,才能重返工作岗位; (ii)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过冠状病毒,则必须接受冠状病毒检测; 或 (iii) 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的员工必须接种冠状病毒疫苗,但必须在雇用时在员工的职位描述中明确规定接种疫苗的要求: 1. 前往要求接种此类疫苗的州、领地或国家;或 2. 进入要求接种此类疫苗的私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