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法案 IV – 收养管理法案 为收养程序管理制定特殊规定,设立收养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和中央主管部门,并规定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本法案还对《民法典》中与收养相关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2008 年法案 XI – 拨款 (2009) 法案 拨款不超过 1,698,946,008 欧元,用于 2009 财政年度的服务,以满足本法案附表中不同表决下的支出。 2008 年第十二号法案 - 第二次拨款法案(2008 年) 除 2007 年第 XXV 号法案拨款的 1,596,053,093 欧元外,还拨款不超过 282,986,992 欧元用于 2008 财政年度服务,以支付法案第一附表中规定的支出,并再拨款 9 欧元用于 2008 财政年度服务,以偿还根据法案第二附表中规定的支出,在 2008 财政年度从应急基金中提取的等额款项。 2008 年第十六号法案 - 信息自由法案 确立公共当局掌握信息的权利,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