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咨询通函(AC)为获得驾驶舱语音录音机(CVR)系统获得适航性批准提供了指导。具体来说,当遵循其全部遵循时,它提供了一种可接受的手段,以遵守《联邦法规法规》第14章(14 CFR)第23、25、25、27、27、29、91、121、121、125、129、129、129、129、129、129和135中的适用法规。作为CVR系统和技术的进步,鼓励申请人向其负责的飞机认证服务办公室提出替代方法,以将新的和新颖的安全增强CVR系统和功能整合到其飞机中。负责的飞机认证服务办公室将评估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安全连续体一致的替代方法。本文档的内容没有法律的力量和效力,并不旨在以任何方式约束公众,并且该文件仅旨在向公众提供有关法律或机构政策中现有要求的信息。此AC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构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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