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2016年5月26日通过IHRA采用的反犹太主义的定义,其中美国是成员,该定义已由国家部门采用; (2)包括'[c]反犹太主义的临时例子'”。sec。5。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的施工规则。在审查,调查或决定是否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美国法典第42卷>2000d et seq。)基于种族,颜色或统一的起源,基于个人的实际或可感知的犹太血统或犹太人的种族特征,教育部应考虑到反犹太主义的定义是对反犹太主义的一部分的定义,以评估是否是由反犹太人目的激励的。sec。6。其他建筑规则。(a)c of of contruction的能力。 - 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 - (1)扩大教育秘密的权威; (2)根据教育部决定骚扰行为等于可行的歧视的标准; (3)减少或侵犯根据本法颁布之日起生效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保护的权利。(b)机构的p旋转。在本法中,不得将根据《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受到保护的任何权利减少或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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