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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法官在安全的婴儿中具有与实践和领导层有关的安全婴儿的“法庭”和“庭外”职能。这些职能是通过由全国少年和家庭法官加强资源指南的一系列核心实践和领导活动实现的,并符合虐待儿童和忽视案件的最佳实践标准。他们将促进与法院程序的所有成员解决协作问题,在法庭上创造创伤响应性的气候,与父母互动以引起他们的观点,并赋予他们实现目标,并领导对安全婴儿的协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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