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bans Singh,根据东旁遮普邦Holdings(East Punjab Holdings J(Consolidation and Fregention for Bragtionation)法案)的政府,1948年,作为州政府的代表决定,已分配给请愿人的土地应该去上面的Ganga Charan等,并分别为Ganga Charan Charan等人,该土地应该涉足该土地。的结果是,甘加·查兰(Ganga Charan)等人拥有的房东被原告拥有的土地被占有,因此他们失去了在请愿人下耕种的土地。根据原告中的指控,原告的标题是拥有同等的土地,即9卡纳尔人和11个马拉斯,是从该土地上获得的,最初分配给了Ganga Charan等。请愿人拒绝让他们拥有任何此类领域,因此他们在上述范围内提起诉讼以实现土地。请愿人提出的书面声明中提出了许多异议。除其他外,他敦促民事法院没有管辖权。他承认拥有Khewat号60,Khata No. 18原告第1段中提到的是原告作为租户。 但是,他否认他们已经失去了同样的财产,而另一种选择,即使他们失去了所有权,他们也无权声称自己拥有任何其他土地(请愿人)。 初步问题已解决如下: -60,Khata No.18原告第1段中提到的是原告作为租户。但是,他否认他们已经失去了同样的财产,而另一种选择,即使他们失去了所有权,他们也无权声称自己拥有任何其他土地(请愿人)。初步问题已解决如下: -他进一步平均认为,实际上他们已向合并当局申请了占有,但他们的申请被丢失了,因此原告没有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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