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度以 1978 年加州选民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第 13 号提案”全州投票倡议为基础。第 13 号提案废除了旧制度,该制度根据当前市场价值以当地控制的税率对房地产征税。第 13 号提案规定全州税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 1%,再加上为当地选民批准的债券提供资金所需的税率。此外,如果房地产不符合暂时贬值的条件,并且没有发生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建筑,则不动产的年度调整评估价值不能比上一年增加超过 2%。新购置的房地产按其新市场价值(通常是购买价格)进行评估,任何新建建筑的价值都会添加到地块的现有基准价值中。个人财产每年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