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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介 1.1.威尔士政府已承诺进行整个系统向低碳能源的过渡,以彻底改变威尔士满足和管理其能源需求的方式。因此,通过的发展计划有一系列有利政策,通过推广可再生能源来实现威尔士政府的目标。1.2.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是来自无限或可以在不损害环境的情况下再生的能源。这还包括低碳能源,即来自不可再生能源的能源,但系统设计产生的碳排放量远低于当代方法。1.3.一些可再生能源开发可以在不需要理事会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例如某些类型的微型发电。只要符合《一般许可开发令》中规定的某些标准,许可开发权就无需为住宅和商业物业的一系列微型发电技术获得规划许可。但是,如果开发需要许可,申请人必须根据开发的规模和性质提交住户申请或完整申请。1.4.在提交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划申请时,申请人需要了解拟议开发的流程、设计和质量,以帮助确定最适合容纳可再生技术的景观,同时保持开发计划的其他愿望,例如保护和增强自然遗产。1.5.本指南涉及高达 10MW 的可再生能源形式的规划申请。对于超过此门槛的开发,根据可再生技术的类型,在委员会范围之外适用不同的同意制度。根据国家重大发展 (DNS) 同意制度,威尔士政府是 10-50MW 之间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决定机构。而生产量超过 50MW 的开发项目则由中央政府通过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NSIP) 同意制度决定。

修订版可再生能源 SPG_最终草案 03 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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