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制定了机构政策、程序、职责和实施指南,以遵守联邦航空管理局地下储罐 (UST) 法规,这些法规由 1976 年《资源保护和回收法》(52 U.S.C.§6901 et seq.)规定,并经 1984 年《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公法 98-616)和其他法案修订,并由美国环境保护署的“地下储罐;技术要求和国家计划批准;最终规则法规,40 CFR 第 280 和 281 部分”实施。虽然在本命令发布之前,联邦尚无关于地上储罐 (AST) 的综合法规,但 AST 受到各种法规的影响,例如编入 40 CFR 第 112 部分的《石油污染防治法规》。本命令还涉及 FAA 关于 AST 的政策,直至颁布单一综合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