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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雇员在受雇期间向其雇主提供服务,或任何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提供服务,不应被视为从事贸易,只要构成《税法》第十三附表第 1 段“报酬”定义中规定的报酬的任何金额已支付或应支付给该雇员或公职人员(视情况而定),并且不适用于任何人在独立于支付或应支付报酬的雇主或企业的情况下从事其所从事的任何贸易而接受的任何工作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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