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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正在发生变化。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股东投票和参与的重点是消除股东权力的障碍和提高管理层的责任感。这些干预的目标是通过降低代理成本来提高公司价值。然而,环境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种新的关注点可以说更多地是关于价值观而不是价值。本文首次提出,由于这种转变,机构中介机构(即养老金和共同基金经理)不能再投票和参与其投资组合公司的事务,而无需寻求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和作为其受益人的共同基金股东的意见。我们认为,基金经理的受托责任迫使他们寻求这种意见。我们进一步认为,监管机构应通过采用正式要求来补充现有的受托人标准,要求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的管理者征求受益人的意见,将这些意见反映在他们的参与工作和投票中,并公开披露他们如何遵守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警告不要采取基金经理通过实施传递投票或严格按照受益人表达的偏好进行投票来逃避中介作用的做法。相反,基金经理应该像民选代表一样行事。他们应该继续对其管理的投资组合中的证券行使投票权,并应自行决定如何纳入他们从基金受益人那里得到的意见。这使得专业基金经理能够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受益人的偏好(可能不完整、模糊和矛盾)转化为其投资组合中每家公司的个性化和知情投票。它还保留了基金经理利用分散受益人的经济实力的能力,这与他们在减少与股东投票相关的传统集体行动问题方面取得的历史成功相一致。在重新概念化中介机构的作用时,这种方法保留了中介机构的好处,同时更好地将中介机构的管理与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结合起来。

企业民主与中介投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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