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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部分《海底管道分类和建造规范》(以下简称“SP规范”)的要求涵盖海上设计、建造和运营的管道、从岸上主管道段的海底穿越到最靠近海岸线的隔离阀的管道,这些管道用于输送液态、气态和多相碳氢化合物以及可通过管道输送的其他介质。除了 SP 规范外,俄罗斯船舶登记处(以下简称“登记处”)在执行技术监督时还适用《海底管道建造和运行技术监督指南》(以下简称“SP 指南”)、《海底管道设计、建造和运行建议》(以下简称“SP 建议”)、国家技术监督机构的标准和规则。1.1.2 在每种情况下,注册局进行的技术监督范围应通过与管道所有者和/或运营组织达成的特别协议来规定,并在必要时与国家技术监督机构达成一致。1.1.3 SP 规则不涵盖船舶软管。软管应符合《远洋船舶入级和建造规则》第 VIII 部分第 6 节“系统和管道”的要求。根据应用情况,可能对海底管道内的软管施加额外要求。1.1.4 SP 规则规定的要求涵盖海底管道的文件、检验范围、强度、材料和焊接、海底稳定性、防腐、铺设方法、冰水中埋入海底土壤的深度、海底管道的测试、运行和安全评估。1.1.5 SP 规则适用于单根管道、管道束和“管中管”型管道。1.1.6 SP 规则可适用于未经 RS 技术监督建造的现有管道,以进行技术状况检验并评估 RS 等级分配的可能性。1.1.7 登记处可允许使用 SP 规则要求以外的材料、结构、布置和产品,前提是它们与 SP 规则规定的材料、结构、布置和产品一样有效。在上述情况下,应向登记处提交数据,以确定相关材料、结构、布置和产品符合确保通过海底管道安全运输介质的要求。1.1.8 在第1.1.6条所述的情况下,注册局可要求在建造期间进行特殊测试,并可缩短定期检验的间隔或扩大运营期间的检验范围。1.1.9 注册局可批准按照其他规则、法规或标准建造的海底管道,作为SP规则的替代或补充。在合理的情况下,管道应在与注册局商定的期限内符合SP规则的要求。1.1.10 海底管道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应符合国家监督机构的要求。

海底管道入级与建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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