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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非附件一缔约方的 IPCC 清单指导(IPCC 指南:1997 年、2000 年和 2003 年)定义了六个清单部门:能源;工业过程;溶剂和其他产品使用;农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 (LULUCF);废物。尽管如此,尚无从计算溶剂和其他产品使用产生的温室气体的方法。在这些部门内,定义了单独的源和汇类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必须根据这些部门的定义和结构以及每个部门内的源和汇类别报告其清单,以便各缔约方的报告具有可比性。有关制定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最新指南可在《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为《2006 年 IPCC 指南》)中找到,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尚未采纳这些指南。

模块 3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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