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美国火箭技术的出现,美国国会于 1949 年制定了导弹联合远程试验场的要求。伴随该法案的立法史中有一句话 - “从安全角度来看,它们(导弹)不会比飞过头顶的传统飞机更危险” - 为射程安全的概念奠定了基础。从 1949 年至今,东部和西部射程都制定并实施了几份描述射程安全要求的文件。为简单起见,以下页面的图表显示了射程安全标准的演变。东部和西部射程测试手册 1956 年,通过了第 84-10 号公法,为军械储存和操作定义了类似的安全要求。随着这些法律的通过,空军军事测试中心和国防部发布了备忘录,明确了指挥官和副指挥官的责任,并要求他们个人对试验场的安全负责。为了实施指挥官的安全政策,成立了中心安全局。第一份针对这些安全要求而编写的文件是 1969 年 8 月发布的《空军西部试验场手册 127-1》。1971 年通过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定了保护平民劳动力的要求;1972 年发布的《空军职业安全与健康手册》进一步完善了这些要求。不久之后,《空军东部试验场手册》AFETRM 127-1 发布。东部和西部太空与导弹中心条例 1983 年和 1984 年,发布了手册的修订版,名称也进行了更改,以反映测试中心名称的变化。手册被更改为更具指导性和约束力的条例。国防部指令 3200.11 进一步明确了中心指挥官的职责。东部和西部靶场条例 127-1 1984 年版发布后不久,国会通过了《商业太空发射法》,以适应希望使用军事设施发射卫星用于商业目的的私营航空航天公司。针对这项法律,国防部于 1986 年发布了指令 3230.3,进一步明确了国防部对商业发射活动的安全职责和支持要求。1988 年,国会再次通过更新《商业航天发射法》来解决商业发射问题,并授权运输部负责商业发射许可。在同一时期,在 80 系列空军法规中制定了从靶场发射任何运载火箭的安全、政策和标准;以及目标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