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警方的拘留和逮捕后调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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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已被要求在其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参考条款中优先审查和报告警方逮捕和拘留权力的问题。该请求直接源于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局长和其他执法机构官员对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Williams v The Queen (1986) 161 CLR 278 案中的裁决的实际影响表示担忧。在 Williams 案中,高等法院重申了澳大利亚普通法的立场,即如果警方可以将被捕者带到法官面前,则必须毫不拖延地完成。警方无权为了审问被捕者或对被捕者的涉嫌犯罪活动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调查而推迟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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