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节。宣读次数;紧急法令;修正案。法令应在通过前两 (2) 天在公开会议上宣读,第一次和第二次宣读之间间隔不得少于一 (1) 周。法令应在最终通过后,在镇上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公布或刊登标题十 (10) 天内生效。但是,紧急法令可在一次 (1) 宣读后通过,并在通过后立即生效,无需公布。紧急法令应包含紧急情况存在的声明,并应明确说明构成此类紧急情况的事实和原因。董事会成员至少四 (4) 人赞成才能通过紧急法令。任何授予、续签或延长特许经营权或其他特权,或规定任何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令,不得作为紧急法令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