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莫瑞的另一本必读书籍

丹·莫瑞尔教授(俄亥俄北方大学)撰写了《法律战:在不遵守规范的总统任期内管理军事不遵守规范》。摘录:公众认为,在战争期间,等级森严的军队机械地服从国家指挥当局的命令,这是根深蒂固的描述。然而,在军事职业中,服从命令的问题要微妙得多。军人有理由不服从命令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某些情况下,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事实上,军事司法系统为通常属于不服从命令罪的行为提供了肯定的辩护。军事法庭规则 916(d) 规定,“按照命令”行事是对指控不当行为的合法辩护,“除非被告知道命令是非法的,或者有常识和理解力的人知道命令是非法的”(着重强调)。这意味着,在实践中,有义务只服从合法的命令。第 916(d) 条规定,当被控杀害手无寸铁的战俘时,不得以“只是服从命令”为由进行辩护——所有军人都接受过培训,知道这是违反战争法的罪行(在本案中,严重违反了《日内瓦第三公约》)。但这项义务及其必然的肯定性辩护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武装部队中有一句陈词滥调:“军官属于一种职业,其成员被赋予了重大责任,这是一种道德准则

来源:全球军事司法改革

教授

Dan Maurer

(俄亥俄州北部大学)在

法律

管理军事规范的总统职位

。摘录:

在战争期间,从国家指挥当局机械地遵守严格的等级军事命令的公众看法是一个精心安排的刻画。然而,在军事界,以下命令的问题更加细微。

服务成员有理由不服从命令的情况并不少见,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是预期的。实际上,军事司法系统为通常是不服从命令的罪行提供了肯定的辩护。法院军事法庭的规则916(d)指出,“根据命令”行事是对被指控不当行为的合法辩护,“除非被告知道命令是非法的,或者是普通人和理解的命令,将会知道这些命令将是非法的”(强调)。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仅遵守合法命令的肯定义务。规则916(d)在例如杀害手无寸铁的战俘的指控时排除了“仅仅遵循命令”的辩护 - 一项犯罪者都经过训练以知道违反战争法(在这种情况下,严重违反了《第三次日内瓦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