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们加紧推动将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限制为三年

该法案提议修改《国有公司法》第 6 (2) 条,引入第 2A 款,该款规定了国有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任期限制。

来源:商业日报 _经济

如果议员们批准一项寻求统一法定任期的法案,国有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将任职三年,并可选择延长相同期限。

国民议会交通和基础设施委员会通过《2026年国有企业(修正)法案》加大了对三年任期的推动。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首席执行官的任期建立一个明确和统一的框架,”委员会主席George Kariuki说。

“该法案旨在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层过渡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Kariuki先生补充说,拟议措施符合宪法和《2015年国有企业治理法典》中规定的善政、问责和透明原则。

“它将解决因缺乏统一法定任期而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诉讼和任意延长任期,”Kariuki先生说。

该法案提议通过引入第2A款来修改《国有企业法》第6(2)条,为国有企业首席执行官设定任期限制。

“《国有企业法》第6条通过在第(2)款之后插入以下第(2A)款进行修订——根据第(1)(b)款任命的首席执行官任期三年,可连任一届,”该法案规定。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担任首席执行官的人员应在相同条款和条件下继续任职,直至其任期届满。”

该法案不排除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任期届满前罢免首席执行官,前提是此类罢免符合《公平行政行动法》、《就业法》和任何成文法的规定。

《国有企业法》第6条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