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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14 日,根据《2013 年土地规划和发展控制(LPDC)条例》第 23(1) 条的规定,首席规划官需要将所有开发场地(或同一附近的两个或多个场地组合)的申请提交给总督会同枢密院,这些场地的开发面积超过(或总计超过)五英亩(第 1 条)、开发公共设施(水、电、电话或道路)的申请,其中开发规模具有重大的战略或社会经济影响(第 6 条)、安装光伏系统和节能设备(第 7.E1 条 - 减少对柴油的依赖)以及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和储能设备(第 7.E3 条 - 安装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