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背景:人类社会已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医疗实践与医学教育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人工智能(AI)如今已应用于许多行业,尤其在医疗健康与医学教育领域,二者深度交织。本文旨在概述“AI+医学/医学教育”的现状与问题,并对当前的困境提出自己的观点。方法:检索PubMed、Embase、Cochrane和CNKI数据库,评估2017年至2022年7月关于AI+医学/医学教育的文献。主要纳入标准包括描述“AI+医学/医学教育”现状或困境的文献。结果:研究表明,当前AI在医学教育中的应用集中在临床专科培训和继续教育方面,主要应用领域为放射科、诊断科、外科、心脏病科和牙科学,主要作用是协助医生提高效率和准确性。此外,AI与医学/医学教育相结合的领域正在稳步扩大,最迫切需要的是政策制定者、医学领域、AI与教育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齐聚一堂,就伦理问题达成共识并制定监管标准。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大多数医学生对在现有医学课程中增加AI相关课程持积极态度。最后,“AI+医学/医学教育”的研究质量较差。结论:在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我们的研究对最新的“AI+医学/医学课程”进行了创新性的系统综述。由于AI+医学课程尚未规范,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近年来,“雷达”这一主题的范围在技术发展和应用传播方面有所扩大。主要原因是 CAD/CAE 工具可以实现更快、更可预测的设计,并且高度集成的信号处理器和后处理单元可用于过去在名义预算下无法实现的应用。测试和测量设备的相关改进促使对以前的 R&S 雷达概述应用说明 1MA127 进行更新,该说明已分为两个文档。1MA207“白皮书”描述了与 R&S 产品组合无关的一般主题。手头的这份应用说明是对“白皮书”的补充。本文档的结构现在更直接地针对目标群体。与航空航天和国防社区的工程师相比,汽车 (FM-CW) 雷达工程师最有可能对不同的主题感兴趣,即与脉冲生成和评估相关的问题。因此,A&D 主题被组织到主要章节“航空航天和国防应用”中,而汽车主题则汇集在相应的“汽车”章节中。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或对二者都很重要的主题可在“特殊雷达测量”一章中找到。我们希望通过结合白皮书和此结构,以简明扼要、条理清晰的形式向主要目标群体提供有关雷达测试与测量的信息。本应用说明最后简要概述了罗德与施瓦茨的核心雷达相关产品,并对我们的大型雷达测试与测量产品组合进行了分类。
丰田通商集团确立了“Be the Right ONE”的愿景,即通过事业活动解决社会问题,成为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者眼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实现愿景的成功完全取决于人,通过投资提升人才的价值,我们的目标是实现“People Company Toyotsu”,成为为创造繁荣社会做出贡献的价值创造型企业。虽然“人力资本管理”一词越来越普遍,但我们的管理长期以来一直以人为本。通过将事业战略与人力资本战略相结合,明确二者如何提高企业价值,我们将与所有人一道为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和全球环境做出贡献。丰田通商集团拥有约7万名员工,我们正在积极实施“尊重人权,通过培养人才和给予他们施展才华的机会,积极培养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才”这一重要课题。为此,我们鼓励每一位员工在横跨约 130 个国家和地区的全球舞台上积极活跃,培养员工的成长意识,扩大我们的业务。回顾集团过去的 15 年,其业务规模和员工人数都大幅增加,集团周围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实现我们的业务战略,我们所有的员工都需要进一步提高个人水平,我们正在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一个例子是将初级员工(最长 8 年)派往海外
由青枯病菌引起的青枯病是辣椒 (Capsicum annuum) 植物的一种难以控制的疾病。预防青枯病的一种技术是使用拮抗细菌(如荧光假单胞菌和蕈状芽孢杆菌)联合使用。本研究旨在确定荧光假单胞菌 pf-142 和蕈状芽孢杆菌联合使用是否比体外单一使用效果更好。本研究采用完全随机设计 (CRD),共进行四种处理(荧光假单胞菌 pf-142、蕈状芽孢杆菌、荧光假单胞菌 pf-142 + 蕈状芽孢杆菌和对照),重复六次,共计 24 个实验单元。观察指标为青枯病菌的发病症状、致病力、荧光假单胞菌pf-142与蕈状芽孢杆菌复合体对青枯病菌的配伍性及抑菌率。研究发现,青枯病菌对辣椒植株有较高的致病力,可引起辣椒植株萎蔫。荧光假单胞菌pf-142与蕈状芽孢杆菌复合体不产生抑菌圈,说明二者配伍性较好。荧光假单胞菌pf-142与蕈状芽孢杆菌复合体产生的抑菌圈最宽,说明对青枯病菌具有较强的拮抗能力。
(a)存在资本关系的:当双方属于下列a类或b类情况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或者a中的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一)存在人员关系的:双方符合下列a或b项之一的。但对于(a),这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形等资本或人事关系相同的一家公司中标,从而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时。
摘要 本研究比较奥曲肽与质子泵抑制剂(PPI)预防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后急性胰腺炎的作用。将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接受ERCP治疗的320例患者随机平均分为奥曲肽组、PPI组、联合治疗组和对照组,统计ERCP后急性胰腺炎(PEP)及高淀粉酶血症的发生率。各组术后PEP及高淀粉酶血症的发生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奥曲肽组和PPI组PEP发生率相似(12.50%、8.75%和10.00%),均高于联合治疗组(1.25%)。奥曲肽组与PPI组高淀粉酶血症发生率相近(12.50%、13.75%),均低于对照组(32.50%),联合治疗组高淀粉酶血症发生率进一步降低(8.75%),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于胆总管结石患者,联合治疗组干预后高淀粉酶血症发生率低于其他三组(8.33%、31.25%、21.43%、16.67%),而胆管癌、胰头癌等病变患者PEP及高淀粉酶血症发生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综上所述,术前单独应用奥曲肽或PPI对预防ERCP术后PEP及高淀粉酶血症效果不佳,二者联合应用对预防PEP效果显著。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的情况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的规定而设立的子公司(下同),或者a中的子公司之一是根据《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的规定而设立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者是根据《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的规定而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一)存在人员关系的:双方符合下列a或b项之一的。但对于(a),这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的公司。 a) 一方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方公司的高管时。 b) 一方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方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的规定而选任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资本或人事结构相关的一方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方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等,认定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形等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
第七项中的“有资本或者人身关系”的情形,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述(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不适用(A);下同。子公司之一为《企业重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正在接受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的公司的情况,不适用。 a) 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 b)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时。 (一)存在人员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况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况相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
第七项中的“有资本或者人身关系”的情形,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述(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不适用(A);下同。子公司之一为《企业重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正在接受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的公司的情况,不适用。 a) 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 b)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时。 (一)存在人员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况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况相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
第七项中的“有资本或者人身关系”的情形,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述(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不适用(A);下同。子公司之一为《企业重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正在接受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的公司的情况,不适用。 a) 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 b)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时。 (一)存在人员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况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况相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