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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 。。没有任何国家在没有适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否认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对法律的平等保护。”第3节:“任何人不得担任国会的参议员或代表,或总统兼副总统的选举人,或在美国或在任何州下担任任何职务,民事或军事的任何职位,他们以前曾宣誓就任国会议员,或作为美国的官员,或作为任何州立法官员,或作为任何国家立法官员或司法官员,以供任何国家的行政官员,以供任何国家行政官员,以供任何国家行政官员或审理官员,以供任何行政官员,以供任何国际行政官员,以供任何委员叛乱对同样的叛乱,或给敌人的援助或安慰。,但国会可以通过每座房屋的三分之二的投票来消除这种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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