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2 人工智能素养的一个重要要素是教育学习者了解人工智能系统的伦理和社会影响。人工智能伦理素养方面的前期工作已经开发了课程和课堂活动,让学习者反思人工智能系统的伦理影响并开发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素养中使用基于游戏的学习方法的工作很少。众所周知,游戏是向儿童传授复杂 STEM 概念的引人注目的媒介。在这项工作中,我们为初中和高中学生开发了一款名为“AI Audit”的竞技性纸牌游戏,他们在游戏中扮演人工智能初创公司的创始人,构建新颖的人工智能技术。玩家可以用他们技术的潜在危害挑战其他玩家,或者通过减轻这些危害的功能来保护自己的企业。游戏机制会奖励那些符合伦理道德的系统或采取措施减轻潜在危害的系统。在本文中,我们介绍了游戏设计、用于课堂部署的教师资源以及早期的游戏测试结果。我们讨论了关于在 K-12 课堂中使用游戏作为人工智能素养教学工具的想法。
摘要 技术进步使人类的活动变得更加容易。其中之一就是人工智能(AI),它被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在线商业领域。然而,人工智能的使用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出现违反伦理道德、法律规定,或给其他方造成损失并须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行为。印度尼西亚不承认人工智能是民事和刑事法律主体,这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研究结果表明,依据替代责任原则,人工智能行为的责任可以由高于其的个人或法人承担。作为预防措施,还需要制定管理人工智能的具体法规。关键词:在线业务、人工智能、技术进步、问责、法律主体 摘要 技术进步为人类的活动提供了便利。其中之一就是人工智能(AI),它被各个领域所采用,包括在线商业领域。然而,人工智能的使用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出现违反道德、法治,或对他人造成伤害并须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行为。在印度尼西亚,人工智能未被承认为民事和刑事法律主体,这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结果表明,依据替代责任原则,人工智能行为的责任可以由相关个人或法人承担。作为预防措施,还需要制定管理人工智能的具体法规。关键词:在线业务、人工智能(AI)、技术进步、问责制、法律主题
摘要 利用CRISPR-Cas9技术开展遗传疾病治疗已取得重大进展。本文讨论了 CRISPR-Cas9 的历史和工作原理,重点介绍了其在遗传疾病治疗中的应用。这项研究的重点包括囊性纤维化、地中海贫血和杜氏肌营养不良症等疾病。利用 CRISPR-Cas9 进行基因治疗涉及编辑特定基因以纠正致病突变,从而开辟更有效治疗的可能性。然而,该技术的使用存在各种障碍,例如可能出现脱靶效应、伦理问题和长期安全性。然而,人们正在努力提高 CRISPR-Cas9 的特异性和准确性,以便开发有效的递送方法和提高安全性成为研究的主要重点。未来,CRISPR-Cas9 可能成为一种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基因疗法,为在分子水平上治疗遗传疾病开辟机会,并为以前难以治疗的疾病提供替代疗法。此外,该技术还有可能早期预防遗传疾病并开发更实惠的基因疗法。跨学科合作是优化 CRISPR-Cas9 潜力的关键,以确保开发出符合伦理道德且有益于未来人类健康的遗传疾病疗法。关键词:CRISPR-Cas9,遗传病,基因编辑技术,基因治疗
摘要 在 COVID-19 大流行的背景下,疫苗分配不公平的话题已被学术界、记者和政策制定者广泛讨论。然而,对疫苗公平性认知的研究尤其被忽视,导致对疫苗公平性缺乏普遍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根据现实主义和元叙事证据综合:不断发展的标准 (RAMESES) 出版标准对 COVID-19 疫苗公平性进行了元叙事审查。该审查包括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发表的文章。它旨在 (1) 确定考虑过这个主题的研究传统并研究它是如何概念化的;(2) 探讨不同研究小组对疫苗公平概念的理解可能存在的差异;(3) 调查作者提出如何实现疫苗公平性建议的角度。确定、背景化并讨论了来自不同研究传统的文献中的五个元叙事:疫苗分配框架和机制、全球卫生法、疫苗民族主义、伦理道德和修复性正义。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需要对现有的全球 COVID-19 分配框架进行比较审查,重点是阐明对疫苗公平性的理解。COVID-19 不会是世界面临的最后一次健康危机。学术文献中的异质性是概念辩论和合法化方式的一部分,但为了全球公共卫生政策制定的利益,最好就公平开发、生产、分配和研究的进展达成共识。
基于人工智能(AI)的技术已经取得了许多伟大的成就,例如人脸识别、医疗诊断和自动驾驶汽车。人工智能为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福祉和安全改善带来了巨大利益。然而,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的低可解释性、数据偏见、数据安全、数据隐私和道德问题对用户、开发者、人类和社会构成了重大风险。随着人工智能的进步,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应对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伦理和道德挑战。尽管“机器伦理”的概念是在2006年左右提出的,但人工智能伦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人工智能伦理是研究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相关的领域。要解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人们需要考虑人工智能的伦理以及如何构建合乎道德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伦理研究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伦理原则、规则、指南、政策和法规。道德人工智能是性能和行为符合道德的人工智能。 人们必须认识并理解人工智能可能引起的潜在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制定人工智能必要的道德原则、规则、指南、政策和法规(即人工智能的道德规范)。有了适当的人工智能道德规范,人们就可以构建表现出道德行为的人工智能(即道德人工智能)。本文将通过研究人工智能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人工智能来讨论人工智能道德规范。人工智能存在哪些已知的伦理和道德问题?一般和常见的道德问题是什么?哪些原则、规则、指南、政策和法规可以解决或至少减轻这些与人工智能有关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合乎道德的人工智能需要具备哪些特征和特性?如何遵守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来构建合乎道德的人工智能?
Tyler, T.、Lawrence S.、Heather S.、Barnes, G. 和 Woods, D. (2007)《重返社会羞辱、程序正义和累犯:堪培拉 RISE 酒后驾驶实验中罪犯心理机制的参与》,《法律与社会评论》41(3),第 553-585 页,https://openresearch-repository.anu.edu.au/items/f85fbf6e-3aa5-48df-9dda-e33384498e92,2024 年 8 月访问。Strang, H、Sherman, L、Woods, D. 和 Barnes, G. (2011) 恢复性警务实验:堪培拉重返社会羞辱实验的最终报告。堪培拉:监管机构网络 https://webarchive.nla.gov.au/awa/20140212001916/http://www.aic.gov.au/criminal_justice_system/rjustice /rise/final.html,2024 年 8 月访问。 13 Strang, H. (2017)“恢复性司法实验”,载于 Drahos, P.《监管理论:基础与应用》(第 28 章,尤其请参见第 493-94 页)。https://press-files.anu.edu.au/downloads/press/n2304/pdf/ch28.pdf,2024 年 8 月访问。 14 随着刑事司法数据资产的发展,将提供有关犯罪和司法的进一步见解,该数据资产结合了来自 8 个州和地区的犯罪者警察记录、刑事法庭和惩教服务系统的数据。 15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随机试验有助于了解哪些方法有效,但人们经常担心试验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如果我们认为一项政策有效,我们怎么能通过抛硬币来决定谁能得到它呢?然而,我们往往不知道我们的社会政策是否有效——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向医学研究界学习,认识到如果我们不通过治疗组进行评估,我们实际上是在未经严格测试的情况下将政策推广到每个人。Leigh A. (2010)《循证政策:召集随机主义者?》,《加强澳大利亚联邦的循证政策:圆桌会议记录》,第 1 卷,第 215-226 页。堪培拉,澳大利亚首都领地:生产力委员会。
mihail.busu@facultateademanagement.ro 摘要。博弈论提供了一种分析工具,用于描述一个或多个参与者的决策过程,即在存在多种可能结果时他们的行为。战略行为是一个通用术语,指企业为影响竞争环境或至少适应其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协调一致的行动。本文旨在探索基于博弈论决策的战略管理的真正潜力,并说明博弈论应用于战略管理的实用性和威力在于它能够提供有关竞争气氛和战略的洞察。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博弈论对战略管理的一些潜在贡献,特别是在单个行业中的应用方面。本文第二部分给出的示例基于涉及主导战略的战略管理决策。 关键词:战略管理;博弈论;主导战略;纳什均衡;消费者行为;寡头垄断。 简介 策略被称为在给定的竞争环境中有效或适用的行为模式。它是战略思维的结果,将公司定位在“匹配”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预测竞争环境的最佳解决方案的交汇处。多年来,战略有许多定义。钱德勒(1962)将战略定义为“确定企业的基本长期目标和目标,并采取行动方针和分配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安索夫(1965)将战略分为四个部分:增长向量、产品市场范围、协同效应和竞争优势。伦纳德等人(1969)将战略定义为目的、目标、目标和主要政策的模式,以及实现目标的计划,以确定企业现在或将来的状态。战略也被定义为对使企业成功的效率来源的考察,如创新、多样化、新产品开发、收购、公司治理等(Camerer,1991)。此外,Porter(1996)提到,战略是企业活动之间的实现契合。组织价值观是领导者的偏好和信念,而企业社会责任则是企业所在社区的伦理道德(Mitzburg,1990)。Miles 和 Snow(1978)和 Porter(1980,1985)通过通用战略类型学进一步阐述了战略。
对公平公正的人工智能的需求通常与理解人工智能本身的可能性有关,换句话说,将不透明的盒子变成尽可能可检查的玻璃盒子。然而,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属于技术领域和科学哲学,因此与人工智能的伦理和认识论基本上脱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种综合方法,其前提是玻璃盒子认识论应该明确考虑如何在从设计和实施到使用和评估的整个过程的关键阶段纳入价值观和其他规范性考虑因素,例如跨部门脆弱性。为了将人工智能的伦理和认识论联系起来,我们进行了双重关注点转移。首先,我们从信任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转向信任导致结果的过程。其次,我们从专家评估转向更具包容性的评估策略,旨在促进专家和非专家的评估。这两个举措共同产生了一个可供专家和非专家在探究人工智能系统的相关认识论和伦理方面时使用的框架。我们将我们的框架称为认识论兼伦理学,以表明这两个方面同等重要。我们从设计者的角度来开发它:如何创造条件将价值观内化到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设计、实施、使用和评估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价值观(认识论和非认识论)在每个阶段都得到明确考虑,并可供每个参与其中的重要参与者随时检查。1.认识论还是伦理学?当前人工智能(AI)认识论和伦理学的争论集中在两个基本上不相干的问题上:[1.] 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不透明性问题,即人工智能是一个玻璃或不透明的盒子[人工智能认识论];[2.] 关于让人工智能符合伦理道德的问题,确保算法尽可能公平和不偏不倚[人工智能伦理学]。我们说“基本上”不相干,因为存在将这两个问题联系起来的尝试,但与我们进入辩论的切入点有很大不同。例如,Colaner (2022) 讨论了可解释人工智能(以下简称“XAI”)是否具有内在(伦理)价值的问题,并提供了各种论据来给出肯定的答案。该领域的默认立场仍然是将伦理学与认识论分开。在本文中,我们建立了这两个问题的直接联系。在建立伦理学与认识论之间的联系时,我们展示了讨论的两个维度是如何相交的。我们称其中一个轴为“认识论—伦理学”
摘要:大学创新体系及其网络机制凸显了内外部因素的互动。内外部因素包括学科和非学科方面,如跨学科范式、学生创业联盟、网络社群等,承担着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将原创性、创造力、主动性、伦理道德、专业水准和创业精神融入课程和非课程活动中;外外部因素是指在高科技、全球化背景下大学、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网络机制旨在从国际、国家、区域和机构层面保持动态平衡,形成创新生态系统,动态地匹配人才、创新能力和内外部条件,以在复杂形势下做出更快反应,实现不同主体基于信任、准则和伦理的自主决策和责任承担。关键词:大学创新体系;网络机制;开放系统;信任与信心;动态生态系统 1 引言 信息技术给教学、科研、生产和商业领域带来了一场革命,社交软件、大数据和高性能计算服务、科学仪器和传感器阵列使学术活动更加便捷、高效。而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已经融入到基于过程和基于产品的创新中,改变了整个生产力链条,创造了新的财富和就业机会。高科技使得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分配,加速了知识的传播。在知识时代,大学在知识生产和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个人、社区、国家和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大学应本着公正和道德的精神,保持和践行科学的严谨性和独创性,这是获得和维持不可或缺的质量水平的基本前提。[1]大学必须对新技术保持警惕,并在教学、学习、研究和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反思,这样才能产生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合格的毕业生,而毕业生是最重要的创新资源。大学还承担着培养合格员工和优秀工程师、企业家的责任,将知识转化为价值和财富。大学、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协调行动。政府根据证据、数据和研究成果制定政策,收集和分配资金以支持研究和创新,促进更高层次的就业。大学和学术协会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来维护
监管路径 国家或地区 相关法律法规 人类基因编辑监管特点 日本 2000 年《人类克隆技术管制法案》 (The Human 没有制定专门涉及人类胚胎、受精卵、精子 Cloning Regulation Act) ,禁止将克隆人胚胎和 或卵子的伦理指南和法律,其更多依赖于 具有人类和动物遗传物质的胚胎植入子宫。 各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013 年《再生医学安全保障法》 (Regeneration Medicine Promotion Law) ,分级管理再生医疗 风险,科研机构使用基因工程方法修饰后细 胞培养和处理需要通知日本卫生劳动福利部, 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研究。 保守 德国 1949 年《德国基本法》 (Basic Law for the Federal 《德国基本法》并没有提供明确和直接的规 Republic of Germany) ,其第 1 条和第 2 条分别规 定,但规定了立法机关必须保护胚胎的基 定了人的尊严、生命权和完整权,保护的范围 本权利。 不仅包括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还包括胎儿和 《胚胎保护法》形成了完全禁止人类胚胎 胚胎。 基因编辑相关临床试验的逻辑森严的刑法 1990 年《胚胎保护法》 (The German Embryo 规制框架。 Protection Law) ,管理人工基因干预生殖系细 胞的情况,其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为改变人 类生殖系细胞遗传信息的人,将被处以最高 5 年的监禁或罚款;其第 5 条第 4 款专门规定了非 生殖目的的体外生殖系细胞人工干预不适用第 1 款刑事禁令,确保科研人员在安全性的前提 下进行人类胚胎相关实验的自由。 欧盟 2007 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Charter of 法律允许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但明确禁止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其 在人类胚胎上使用基因编辑技术。 第 3 条禁止基因改造医疗行为,包括人种选择 行为、将人体作为经济收益来源的行为以及克 隆人类行为。 1997 年《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Biomedicine) ,其第 13 条也引 入了对优生学的禁令,规定只能基于预防、诊 断或治疗目的修改人类基因组,并且不允许在 任何后代的基因组中引入任何基因改造。 折衷 美国 2015 年美国白宫发布了有关现阶段反对任何人类 法律不限制技术本身,但限制技术的应用场 种系基因组编辑行为的声明。 2015 年《综合拨 景。鉴于基因编辑是一种工具,不是特定 款法案》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增 的药物、设备或生物疗法,因而必须在其 加了禁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ood and 使用的每个领域中审视其是否符合法律 Drug Administration) 使用任何联邦资金资助有 规定。 意修改人类胚胎可遗传物质的研究。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涉及可遗传 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试验,一些州也明 确禁止人类胚胎的特定研究活动。 中国 2020 年《民法典》第 1009 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 法律对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应用不 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 加以限制,人类胚胎细胞的基因编辑基础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 人体 研究不被禁止,但其临床应用则不被允 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许,不论是用于生殖目的或是医治患者。 2020 年《刑法》修正案 ( 十一 ) 增加第三百三十 六条,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 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 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