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联邦公路管理局 (FHWA) 表格 1273 承包商应遵守附件 A 中联邦公路管理局 (FHWA) 表格 1273 的修订版,该修订版特此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承包商还应要求其分包商遵守 FHWA - 表格 1273 并将 FHWA - 表格 1273 作为附件附加到所有分包合同和采购订单中。 2. 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非歧视要求 承包商应遵守经修订的 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42 U.S.C. 2000 et seq.)、美国运输部为实施该法案而颁布的法规(49 CFR 第 21 部分)规定的所有要求以及附件 B 中第六章承包商保证书,所有这些特此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 承包商劳动力利用率(联邦行政命令 11246)/平等就业
(ASTEMO)AM-HK 对零件批准的要求包括遵循 AIAG PPAP 手册和本《供应商手册》中的 (ASTEMO)AM-HK 指南。除非供应商质量保证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必须提交 III 级 PPAP。响应报价请求 (RFQ),除了零件成本外,供应商还应向 (ASTEMO)AM-HK 的采购代表提交报价所述零件的包装信息、ELV 和 RoHS 合规信息以及 IMDS 信息。在下达采购订单之前,将进行设计审查,以概述印刷要求、关键尺寸指定、控制计划制定以及成功批准所需的其他信息。供应商还需要在此时启动高级产品质量规划 (APQP) 流程,以提交给 (ASTEMO)AM-HK 的指定代表,并定期及时更新,直到计划完成且 PPAP 获得批准。仅在 PPAP 和试运行成功后签署保证书时才会支付工具费用。
仅出于信息目的而提供,(1)不应被视为陈述,代表性,保证或论点,无论是有利于或反对任何事实或陈述的真实性,可靠性或完整性,即发行人可以根据这种可交付的目的来维持这种事实或陈述的情况。 (2)不构成任何产品,项目,投资策略或与任何特定环境,社会或治理有关的问题的认可,这是任何投资策略的一部分; (3)不构成投资咨询,财务建议或招股说明书,也不代表“专家意见”或“消极保证书”,因为这些条款通常由任何适用的立法理解或定义; (4)不是任何产品的一部分,也不构成要约或出售证券,选择项目或进行任何类型的商业交易的要约或指示; (5)不代表发行人的经济绩效,财务义务或信用诚信的评估; (6)不能替代专业建议; (7)过去的表现不能保证未来的结果; (8)尚未提交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也没有获得批准; (9)除非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没有也不能纳入任何发行披露。
Axpo Polska 与全球制动解决方案领导者 Brembo 签署了一项长期协议,为该公司位于波兰的工厂提供电力,据今天宣布。根据这项为期 10 年的电力购买协议,Axpo 将从其自有产品组合中供应 1 TWh 绿色能源。瑞士能源集团 Axpo 的子公司 Axpo Polska 已与 Brembo 达成企业电力购买协议 (cPPA),Brembo 是全球领先的高性能制动解决方案设计和制造企业,为领先的汽车、摩托车和商用车制造商提供服务。Axpo 将向 Brembo 位于波兰的工厂提供总计 1 TWh 的绿色电力。Axpo 和 Brembo Poland 之间的合作已达成十年,包括出售原产地保证书,确认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Axpo Polska 起源负责人兼董事会成员 Mateusz Marczewski 表示:“Axpo 与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的长期合作使我们能够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从我们的产品组合中向 Brembo 提供电力。我很高兴我们的解决方案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这是我们在波兰合作的一个良好开端。” 在波兰,每 4 台风车和几乎每 10 块太阳能电池板就会产生由 Axpo 采购的能源 Axpo 在可持续解决方案方面引领市场。与波兰公司签订的 PPA 和 cPPA 支持农场,去年这些农场负责生产该国超过 25% 的风能总发电量和近 8% 的太阳能总发电量。在这些协议结束时,Axpo Polska 仍然签订了超过 18 TWh 的 RES 装置能源合同。 Axpo 已在波兰市场存在 20 多年,该公司已成为最大的独立能源销售商和可再生能源采购商之一。Axpo Polska 为超过 35,000 家公司提供服务,实施大型光伏项目,开发能源存储设施以及沼气发电厂。
2 参见 Chandler III, George F. 电子提单传输 , J. Mar.L. & Com.20 (1989),第 571 页;或 Merges, Robert P. 和 Glenn H. Reynolds。“面向计算机化的海运提单谈判系统。”JL & Com.6 (1986),第 23 页。3 参见 Livermore, John 和 Krailerk Euarjai。电子提单:进展报告 , J. Mar.L. & Com.28 (1997),第 55 页;另见 Yiannopoulos、A. Athanassios N. 编辑的《远洋提单:传统形式、替代品和 EDI 系统》,Martinus Nijhoff 出版社,1995 年。4 Livermore、John 和 Krailerk Euarjai。电子提单和功能等效。《信息、法律和技术杂志》(JILT),1998.2(1998 年),第 1-13 页。5 参见 Panesar、Sukhninder。记名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吗?,《商业法评论》25.8(2004),第196–199 页和 Alexopoulos、Aristotelis B.、Nikolaos Konstantopoulos 和 Anthi Z. Vaxevanou。“管理与货物交付有关的海上运输问题:赔偿保证书与提单。”市场营销与管理科学 2010:237–244。6 参见 Dubovec,Marek。使用电子提单作为抵押品的问题和可能性,Ariz. J. Int'l & Comp。L.23(2005),第437–466 页。7 参见 Ma, Winnie,《无单提单——澳大利亚的 Bolero 提单有多好》,Bond L. Rev.12 (2000): I;Gaskell, Nick。“电子时代的提单”。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2 (2010), pp.1–6。233–284 和 Brzeziński, Krzysztof M,美国和欧盟电子商务监管竞争和认证标准,国际 IT 标准和标准化研究杂志 (IJITSR) 5.1 (2007),第 84–102 页。8 Mason, Stephen,法律中的电子签名,SAS 人文数字图书馆高级法律研究所和 Barton,April。“全球和国家商业法案中的电子签名。”总统文件周刊汇编 9/10 月 (2001)。9 参见 Takahashi, Koji,《区块链技术和电子提单》,《国际海事法杂志》,Lawtext Publishing Limited 出版,第 22 期(2016 年),第 202–211 页。以及 Letourneau, Keith B. 和 Stephen T. Whelan。《区块链:领先于明天》,《设备租赁融资杂志》(在线)第 35.2 期(2017 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