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仅限配偶。要符合领取年金的资格,您的配偶必须在您去世之日与您结婚。如果法院未下令前配偶 SBP,您的配偶将成为受益人。您的配偶将终生领取 SBP 年金,除非他们在 55 岁之前再婚。55 岁之前再婚将暂停领取年金。但是,如果再婚结束,您的配偶可以重新向国防财务会计服务处 (DFAS) 申请恢复年金。b. 仅限子女。如果您没有法院下令的前配偶或没有配偶,那么您的孩子将领取 SBP 年金,前提是他们未婚且年龄在 18 岁以下,或者如果在学校攻读全日制课程或培训,则年龄在 22 岁以下;或者如果由于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但仍然符合上述资格,则年龄不限。年金将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之间分配,并在子女失去资格时重新计算。
a.仅限配偶。要获得年金,您的配偶必须在您退休之日与您结婚,并在您去世之日仍与您结婚。如果您在退休后结婚或再婚,并且您选择 SBP 保险,您的新配偶必须与您结婚一年或在该婚姻中成为孩子的父母,才有资格获得 SBP。如果您希望为您的新配偶提供保险,您必须在结婚一年内为该配偶选择保险。如果您在退休时与您之前为其选择配偶 SBP 保险的配偶离婚并再婚,该配偶在再婚时立即有资格获得 SBP。b.仅限子女。子女保险仅限于 18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或 22 岁以下(如果在校接受全日制学习或培训);或任何年龄(如果由于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但仍然符合上述定义的条件)。保险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
现役或非现役训练期间因公殉职的士兵的 SBP 受益人由法律决定。a. 仅限配偶。要有资格作为配偶领取年金,您必须在士兵死亡之日与其结婚。如果法院未下令前配偶 SBP,则您作为配偶将成为受益人。除非您在 55 岁之前再婚,否则您将终身获得 SBP 年金。55 岁之前再婚将暂停您的年金。但是,如果再婚结束,您可以向国防财务会计局 (DFAS) 申请恢复年金。b. 仅限子女。如果士兵未婚,且法院之前未下令前配偶 SBP,则士兵的子女将获得 SBP 年金,只要他们未婚且年龄在 18 岁以下,或者如果在校攻读全日制课程或培训,年龄在 22 岁以下;或者如果由于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但仍然符合上述定义的条件,则年龄不限。年金将分配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并在子女失去资格时重新计算。这包括士兵不在家生活的子女。
3. 收到来自各方的某些参考资料,寻求澄清上述规定在雇员死亡于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以及死亡雇员的无子女寡妇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当天或之后再婚的情况下的适用性,新德里人事、公共申诉和养老金部、养老金和养老金领取者福利部通过其 2011 年 4 月 1 日的 OM NO 1/4/2011-P&PW(E) 经与财政部(支出部)磋商后决定,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死亡的死亡雇员的无子女寡妇也有资格享受家庭养老金,无论该寡妇是否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当天或之后再婚,但须满足其他条件。然而,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此类案件中的财务利益已被允许。
»合法分离的人可能会在判决日期之后长达三年,或者直到任一方的再婚(以先前为准)在法律分离判决之前立即被医疗福利计划涵盖的个人,直到任何一方的再婚后,都可以继续覆盖,直到两党的再婚。这将是覆盖成员的承保费用的补充;或»从医疗福利计划中,有覆盖成员离婚的个人可能会在判决之日起长达三年,或者直到离婚前的医疗福利计划涵盖,并且判决要求涵盖的成员提供前机场的健康保险。涵盖成员以税后税后配偶为个人承保范围(员工加州份额)的100%支付。这将是覆盖成员的承保费用。
a. 仅限配偶。要作为配偶领取年金,您必须与您的退役士兵结婚至少一年,直至其死亡之日,或者在他们退休时仍与他们结婚。除非您在 55 岁之前再婚,否则您将终身领取 SBP 年金。如果再婚结束,您可以向国防财务会计服务处 (DFAS) 重新申请 SBP 年金。b. 仅限子女。要作为子女领取年金,您必须保持未婚状态,并且年龄在 18 岁以下,如果在校攻读全日制课程或培训,则年龄在 22 岁以下。如果您因上述定义的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那么如果您未结婚,您将继续领取子女 SBP 年金,无论年龄大小。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均可享受保险。如果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孩子,那么年金将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孩子之间平均分配,并且在每个孩子因结婚或年龄而失去资格时重新计算。
» 受保成员与其合法分居的个人可继续享受医疗福利计划的保障,期限为判决之日起三年或直至任何一方再婚(以先发生者为准),前提是前配偶在合法分居判决生效前立即享受医疗福利计划的保障,且受保成员在税后基础上为前配偶支付 100% 的个人保险费用(员工加国家份额)。这将是受保成员保险费用的补充;或者 » 受保成员与其离婚的个人可继续享受医疗福利计划的保障,期限为判决之日起三年或直至任何一方再婚(以先发生者为准),前提是前配偶在离婚前立即享受医疗福利计划的保障,且判决要求受保成员为前配偶提供健康保险。受保成员在税后基础上为前配偶支付 100% 的个人保险费用(员工加国家份额)。这将作为受保成员保险费用的补充。
地址变更 居住地变更 分居、离婚、再婚或同居 配偶或子女死亡 子女开始或结束培训(如学徒制) 开始或停止有酬工作 收入增加或减少 财富增加或减少 出售房地产或财产 开始、评级和结束健康保险福利 进入和离开疗养院,以及其价格变化 AVS/AI 养老金或残疾津贴的停止、增加或减少 子女年满 25 岁 在医疗机构/医院停留时间超过 3 个月 领取补充福利的人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 3 个月或永久变更国外居住地 收到错误制定的福利(地址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