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参见王行愚 、 金晶 、 张宇等 :《 脑控 : 基于脑 — 机接口的人机融合控制 》, 载 《 自动化学报 》2013 年第 3 期 , 第 208-221 页 。
从 1860 年到 2024 年 6 月,印度的刑事司法系统以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为基础。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殖民时代的三部法律《印度刑法典》(IPC)、《刑事诉讼法》(CrPC)和《印度证据法》(IEA)将被新刑法(NCL)取代,新刑法植根于注重正义而非惩罚的印度精神。2023 年印度法律典(BNS)、2023 年印度法律典(BNSS)和 2023 年印度法律典(BSA)的颁布代表了印度法律史上的关键时刻,强化了法律必须不断发展以确保时代性和相关性的原则。现在,一个新时代已经开始,它牢固地扎根于“公民第一、正义第一、尊严第一”的原则。
DOI:10.56083/RCV4N9-130 原件接收日期:2024 年 12 月 8 日 接受出版日期:2024 年 2 月 9 日 Heloisa Bogaz Madeira 法学本科 机构:南圣菲大学中心 (UNIFUNEC) 地址:巴西圣保罗南圣菲 电子邮件:heloisabogaz@hotmail.com Leticia Lourenço Sangaleto Terron 法学硕士 机构:南圣菲大学中心 (UNIFUNEC) 地址:巴西圣保罗南圣菲 电子邮件:leticiasanga@bol.com.br 摘要:本文旨在讨论人工智能 (AI) 的刑事责任以及赋予这些控制论实体法人资格的可能性。检查刑事责任模型,包括程序员和用户责任、可能的后果和直接机器责任。强调需要使立法适应技术进步,以保障机器的权利和充分保护。人工智能的功能被探索,包括数据收集、算法解释、决策和执行器执行的动作。机器学习被认为是改进人工智能的常用技术。强调寻求人类与控制论生物之间的和谐共处,确保对其行为负责,并在技术创新面前促进公平和包容的社会。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对人工智能的适当问责被视为确保道德和安全至关重要。开展这项工作所采用的方法是基于
秒33. (1) 任何人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出售、购买、处置或获取其提供或寻求的商品、证券、服务或任何物品,或为了增加所提供或寻求的商品、证券、服务或其他物品的消费,或为了以任何方式诱使公众承担与所提供或寻求的商品、证券、服务或其他物品有关的义务或利益,而制作、出版、传播、散发或向公众放置该等物品,或直接或间接地促使他人以报纸、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或其他通讯或出版物方式或以书籍、通知、传单、海报、帐单、通告、小册子、信函或通讯(包括通过电话或电报向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讯)或其他任何方式制作、出版、传播、散发或向公众放置该等物品,或导致他人以报纸、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或其他通讯方式或以书籍、通知、传单、海报、帐单、通告、小册子、信函或通讯(包括通过电话或电报向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讯)方式或以其他 ...其他任何方式放置该等物品,或导致他人以报纸、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或其他通讯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放置该等物品,或导致他人以报纸、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或其他通讯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放置该等物品,或导致他人以报纸、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或其他通讯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放置该等物品,或导致向公众提供或征求公众意见,或关于销售、购买、分发或收购的动机或目的的广告,该广告包含断言、陈述、声明或说明,包括现在或以前的销售价格或价值的陈述,是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误导性的,或通过发布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或作为计划或阴谋的一部分,故意使他人遭受不利或伤害,其意图、设计、
组委会:Prof. Vladimir Čolović 博士,比较法研究所(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比较法研究所); Ivana Stevanović 博士,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所(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所,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 Nenad Vujić,司法学院(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司法学院); Jelena Kostić 博士,比较法研究所(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比较法研究所); Aleksandar Stevanović MA,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所(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所,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 Marina Matić Bošković 博士,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所,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 Aleksandra Višekruna,硕士,比较法研究所(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比较法研究所)会议工作语言/官方语言:英语和塞尔维亚语
4 1995年《刑法法》(CTH),第82号(破坏),第83号(对安全的其他威胁),Div 92a(涉及外国政府校长的商业秘密盗窃),第119条(外国入侵和招聘)和PT 5.6(信息信息)。5 1995年《刑法法》(CTH),第70号(贿赂外国官员),第71号(针对联合国和关联人员的犯罪72(使用爆炸物或致命设备的国际恐怖活动),第73部(人们走私罪行)。6 1995年《刑法法》(CTH),Div 72 PT 72.7 7 Taylor诉总检察长(CTH)[2019] HCA 30,[24];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由公共利益诉讼中,报告第27号(1985),194。cf Taylor诉总检察长(CTH)[2019] HCA 30,[78]。8 Taylor V总检察长(CTH)[2019] HCA 30,[35]。8 Taylor V总检察长(CTH)[2019] HCA 30,[35]。
背景人工智能在安全和司法领域的应用有可能促进警察和司法当局的工作,并加强司法系统的安全和运作。它们可以说可以改善嫌疑人和受害者识别、预防犯罪和风险评估。然而,将人工智能用于执法和司法目的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基本权利,例如不歧视权、保护个人数据和私人生活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和公平审判权。面部识别技术、预测警务工具和评估某人再次犯罪风险的工具尤其令人担忧,因为它们有重现偏见和实施歧视的风险。人工智能应用也存在安全风险,因为它们既可以成为网络攻击的载体,也可以成为目标,并且可能被犯罪分子滥用于恶意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