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迭代环境管理计划 (EMP1) 指定了拟议开发项目需要实现的预期环境成果。如果必须以某种方式实现特定的缓解措施,则在 EMP1 中确定。本报告附录 A 的 A1 表列出了组成 EMP1 的文件和附件的详细清单。 第二次迭代环境管理计划 (EMP2) 将阐述如何实现这些环境成果,并更详细地说明要实施的具体措施。EMP2 可以按方案拆分(而不是按主题拆分),这意味着将为每个方案、该方案的一部分或不同方案的组合制作并提交一份 EMP2 以供批准。如果国务卿有意发布命令,则 EMP2 需要获得国务卿的批准。建议的 DCO 第 53 条在第 (1) 至 (9) 段中规定了批准和修改 EMP2 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权力。 第三版环境管理计划 (EMP3) 实际上是一个可操作的环境管理计划,它将规定如何运营道路以符合需要实施的持续缓解措施。这些权力包含在建议的 DCO 第 (10) 和 (11) 段中。
WSP USA Solutions Inc.上诉合同服务委员会上诉的最终裁决,即WSP根据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的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对WSP的服务得到适当补偿。WSP根据《美国法典》第41号提交了根据《合同纠纷法》提交了证明索赔。§§7101–09,指控政府欠这件费用是因为针对三个特定任务订单执行的服务的不正确定价。确定服务的承包官正确定价并否认了这一要求。WSP对缔约方官的最终决定提出上诉,董事会裁定了基本合同,只要有争议的任务订单的定价是在首次发布命令并根据此基础上拒绝上诉的时候确定的。,因为我们确定董事会没有通过后来发出的任务命令来修改合同,以评估各方所声称的明确提出合同定价计划的明确意识,并拒绝双方双方的论点,以确保合同的合同是合同的,并置于合同的调查。根据合同发布的任务命令。
o 有权发布命令,将部分或全部市政区域指定为特别规划区。 o 有权批准开发协议或开发协议修正案,以及有权在未经住房执行委员会建议的情况下,修改或废除特别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条例、分区条例和市政规划战略。 o 有权批准特别规划区的开发许可证和分区批准,住房执行委员会也被授予此权力。 o 有权制定法规,规定开发许可证、协议和相关文件的发放或批准时间表,并对未按时完成的情况设定罚款。 • 两年内禁止增加市政许可证和开发费、资本成本费(包括哈利法克斯水务区域开发费)以及激励或奖励分区费和协议。在此期间,任何增加均须经部长批准。 • 对制定任何新的激励或奖励分区协议、资本成本贡献协议或地方改善费用设定两年限制,只有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费用计算公式和方法”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这样做:
NGCP 与 KING ENERGY GENERATION, INC.(MISAMIS OCCIDENTAL POWER Plant 3-JIMENEZ)的辅助服务采购协议 能源监管委员会(ERC)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发布命令,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颁布,授予 NGCP 与 King Energy Generation, Inc.(KEGI)的辅助服务采购协议(ASPA)临时授权,该协议归档为 ERC 案件编号 2019-076 RC,标题为“关于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NGCP)与 King Energy Generation, Inc.(Misamis Occidental Power Plant 3 - Jimenez)之间辅助服务采购协议批准申请事宜”,请求临时授权,但须遵守以下费率和条件: 1. 适用费率:KEGI 应指定相应的价格为 NGCP 提供的辅助服务容量。如果所述指定容量计划用于辅助服务 (AS),则定价如下:a. 未调度能源的计划容量 NGCP 应向 KEGI 支付相应的计划但未调度的指定价格容量。但是,指定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以下固定费率,无任何最低成本:
2020 年 5 月 14 日:NYPSC 针对 CLCPA 和《加速可再生能源增长和社区造福法》中规定的环境政策目标和相关要求,发布了此程序的启动命令 2021 年 9 月 9 日:NYPSC 发布了关于本地输配电规划流程和第二阶段项目提案的命令,包括 CGPP 的制定和最低目标 2021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公用事业公司提交了 CGPP 的初步框架 2022 年 1 月至 12 月:DPS 工作人员主办了一系列九次技术会议,联合公用事业公司在会上解释了拟议的 CGPP 中包含的各个步骤和分析,并与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对话 2022 年 12 月 27 日:联合公用事业公司提交了更新后的 CGPP 2023 年 8 月 17 日:NYPSC 发布命令,批准 CGPP,并进行修改 2024 年 6 月 1 日:联合公用事业公司提交了更新后的 CGPP公用事业公司发布了将 CGPP 流程周期缩短至两年的建议
2023 年 5 月 16 日,根据《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第 6b 条,10 U.S.C.§ 806b, 1 和刑事上诉法院联合上诉程序规则第 19 条,J T .C T .C RIM .A PP .R. 19,请愿人请求本法院在美国诉技术中士 Michael K. Fewell(被告)的军事法庭审理中发出执行令并中止诉讼。请愿人请求本法院“撤销初审法院 [2023 年 5 月 11 日] 下令披露请愿人大量医疗记录的决定”。2023 年 5 月 19 日,本法院发布命令,暂停军事法庭诉讼程序,并暂停进一步执行审判法院 2023 年 5 月 11 日对第 56 医疗组 (56 MDG) 的命令,等待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本法院还命令政府律师和被告律师不迟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提交对请愿书的回应摘要。本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及时收到各方反对请愿书的回应摘要。请愿人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提交了答辩摘要。
裁决:(1)该案涉及对亲子鉴定案中逮捕和采样进行 DNA 分析裁决的进一步上诉。 (2) 2024 年 3 月,南罗加兰地方法院收到 NAV 的传票,要求确定 2022 年 00 月 00 日出生的 B 的父亲身份。 (3)2024年4月3日,法院发布命令,要求向孩子母亲A声称是孩子父亲的人提供DNA样本。采样的最后期限为三周。命令指出,法院有权根据《儿童法》第 24 条实施强制措施,下令逮捕并将嫌疑人带到医生面前。相应的命令也同时发送给了 A。A 和其父亲均未在期限内提交测试,并且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的一封信中,两人都收到了被捕通知。 (4)奥斯陆大学医院法医系法医遗传亲属关系和身份科在 2024 年 9 月 2 日的一份报告中告知地方法院,他们没有收到 A 的血液样本。 (5)南罗加兰地方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5 日作出裁决,结论如下:
一、引言 2022 年 1 月,《气候领导和社区保护法案》(CLCPA)颁布,要求纽约州到 2030 年实现 70% 的可再生电力,到 2040 年实现 100% 的零排放电力,霍楚尔州长宣布,纽约州打算到 2030 年将其能源存储目标翻一番,从 3 吉瓦 (GW) 增加到 6 吉瓦 (GW)。在采取一系列监管步骤之后,包括准备和向纽约州公共服务委员会 (Commission) 1 提交纽约 6 GW 能源存储路线图:持续增长的政策选择以及随后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委员会于 2024 年 6 月发布命令,将该州的能源存储目标扩大到 2030 年的 6 GW,中期目标是到 2025 年达到 1.5 GW,并采纳了路线图的许多建议以实现该目标。 2 除了到 2030 年需要安装 6 吉瓦的能源存储的法定要求外,委员会还在命令中承认了路线图的结论,即该州未来电网的可靠性需要更多的能源存储——到 2040 年需要大约 12 吉瓦,到 2050 年需要超过 17 吉瓦。3
2. 委员会通过第 19897 号命令,除其他事项外,建立了“一项试点计划,通过长期购电协议采购可再生能源,用于 PJM 互联区域内的太阳能或风力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目标数量为 SOS 负荷的 5%。” 2 2023 年 4 月 20 日,Pepco 提交了一封信,告知委员会,2023 年 2 月 21 日,它收到了 PPA 交易对手的一封信,信中援引其合同终止权,因为它未能签订 90% 的项目销售合同。 3 Pepco 提议委员会发布命令,指示 Pepco 发布具有更灵活条款的新 RFP。 4 委员会通过第 21918 号命令指示 Pepco 提交修订后的 RFP 和 PPA 草案,其中包含以下条款:将现有和扩建设施添加到可投标的设施类型中,包括价格区间审查,将海上风电设施添加到可投标的设施类型中,将可投标设施的规模门槛降低至五 (5) 兆瓦,包括终止付款,保留 15 至 20 年的合同期限,保留 5% 的 SOS 负荷协议,并保留 Pepco 作为 PPA 的交易对手。5
特此通知,印度政府通过公司事务部(“权威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发布命令,公司计划申请编号为 24/1/2021-CL-III,并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作出澄清(“ MCA 命令”),除其他事项外,指示召开 NTPC 有限公司(“受让人公司”/“ NTPC ”)股权股东及其无担保债权人的单独会议,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这些债权人的债务价值超过 1 千万卢比;以及 Nabinagar Power Generating Company Limited(“转让公司 1 ”/“ NPGC ”)和 Kanti Bijlee Utpadan Nigam Limited(“转让公司 2 ”/“ KBUNL ”)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单独会议,即两家转让公司的债务价值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均超过 500 万卢比,目的是考虑并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根据《2013 年公司法》(“法案”)第 230 至 232 条的规定和任何其他适用规定,批准转让公司 1 和转让公司 2 与受让人公司及其各自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合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转让公司和受让人公司在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公司”。转让方一公司和转让方二公司均为受让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