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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嘉能可国际股份公司、嘉能可有限公司和化学石油公司(统称“嘉能可”或“被告”)在 2011 年 8 月 15 日或之后至至少 2018 年(“指控期”)的行为违反了《商品交易法》(“法案”)第 6(c)(1)、6(c)(1)(A)、6(c)(3) 和 9(a)(2) 条、7 USC §§ 9(1)、9(1)(A)、9(3)、13(a)(2) 条以及委员会条例(“条例”)第 180.1 和 180.2 条、17 CFR §§ 180.1、180.2 (2021) 条。因此,委员会认为,启动公共行政诉讼程序以确定被告是否实施了本文所述的违法行为,并确定是否应发布命令实施补救制裁,是适当的,也符合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