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職務内容 职责 担任雇员和劳资关系计划领域的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申诉、绩效相关行动、因故解雇(残疾、取消资格和/或试用期),以及就管理层与雇员的关系和沟通提供建议。 为管理官员、主管和员工提供政策解释、指导和帮助,包括解决困难/复杂问题。 各种各样的案件需要对适用法规、判例和政策有广泛的了解,并对指令有广泛的研究。 与 HRO、日本政府 (GOJ) 国防办公室 (DO) 和劳工管理组织 (LMO) 的其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密切合作并进行协调。 为具有各种工作情况的服务组织管理该计划并就行动提出最终建议。 协助和建议合同官员代表 (COR) 处理各种雇员和劳资关系事宜,包括监管条款、政策/规则、管理主劳动合同 (MLC) 和间接雇用协议 (IHA) 人员的过去/当前实践。收集和分析 COR 所需信息,并以顾问/翻译的身份出席 COR-GOJ 会议。为诉讼案件提供援助和支持。协助 COR 就第三步申诉流程提出上诉,提供第一/第二步申诉的完整材料,与申诉咨询委员会 (GAC) 成员沟通安排 GAC 听证会,协助 GAC 主席向申诉人/证人发出通知信等。进行各种主题培训,起草指导/说明,并在重大项目中担任项目/团队负责人。 特殊职务状况 出色的工作条件(如果有) 7. 资格要件/身体条件 资格/身体要求 * 必须具备达到第 1 项所示语言能力水平 (LPL) 的英语能力。 1 项に示された语学能力等级reberuに相当する英语の语学能力が必要となります。一年相关工作中相当于 1-6 级的专业技术或行政工作经验,或者
1 入伍人员在被选为 AGR 职务时必须拥有与 SPMD 兼容的 AFSC。如果没有申请人拥有所需的 AFSC,则申请人必须签署重新培训协议。入伍军衔 SrA (E-4) 或以下的人员必须在 AFSC 中拥有授予的三级或更高技能水平。入伍军衔 SSgt (E-5) 或更高级别的人员必须在 AFSC 中拥有授予的五级或更高技能水平。例外:目前以 AGR 身份服役的入伍成员可能会被选为空缺职位,而无需在所公布的职务 AFSC 中授予 3 级 AFSC。未拥有所宣传的 AFSC 的 AGR 必须满足 AFSC 的最低资格要求,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在被分配到 AGR 职位后的 12 个月内重新接受培训并成功升级到 3 级,或者被重新分配到符合条件的职位,或者立即取消 AGR 身份。2 必须符合 AFI 36-2905《健身计划》中概述的身体条件 3 正在接受或有资格立即获得联邦退休年金或作为国民警卫队技术人员服务的州年金的申请人没有资格参加 AGR 巡回活动。4 AGR 计划的申请人应能够在达到强制退役之前完成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被选中参加 AGR 巡回活动的个人如果在达到强制退役之前无法达到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则必须填写一份谅解声明,表明他们不符合正常退休的资格。5 未经 HRO 批准,申请人不得被选入 E-8、E-9、O-4、O-5 或 O-6 等级的初始 AGR 巡回。6 申请人不得因故离开现役或之前的 AGR 巡回。7 申请人的军衔不得超过授权的最高军衔。超级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在分配到该职位时愿意在行政上降低等级。8 如果被选中者正在获得奖励/重新入伍奖金,请联系军事人员飞行保留办公室,电话 245-2441。9 任何申请任命机会公告的应征空军士兵在申请时都必须符合任命资格,即《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军官任命和空军预备役任命法》第 36-2005 条。直到个人获得空军国民警卫队和空军预备役的任命后,AGR 服役才会生效。
1 入伍人员在被选为 AGR 职务时必须拥有与 SPMD 兼容的 AFSC。如果没有申请人拥有所需的 AFSC,则申请人必须签署重新培训协议。入伍军衔 SrA (E-4) 或以下的人员必须在 AFSC 中拥有授予的三级或更高技能水平。入伍军衔 SSgt (E-5) 或更高级别的人员必须在 AFSC 中拥有授予的五级或更高技能水平。例外:目前以 AGR 身份服役的入伍成员可能会被选为空缺职位,而无需在所公布的职务 AFSC 中授予 3 级 AFSC。未拥有所宣传的 AFSC 的 AGR 必须满足 AFSC 的最低资格要求,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在被分配到 AGR 职位后的 12 个月内重新接受培训并成功升级到 3 级,或者被重新分配到符合条件的职位,或者立即取消 AGR 身份。2 必须符合 AFI 36-2905《健身计划》中概述的身体条件 3 正在接受或有资格立即获得联邦退休年金或作为国民警卫队技术人员服务的州年金的申请人没有资格参加 AGR 巡回活动。4 AGR 计划的申请人应能够在达到强制退役之前完成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被选中参加 AGR 巡回活动的个人如果在达到强制退役之前无法达到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则必须填写一份谅解声明,表明他们不符合正常退休的资格。5 未经 HRO 批准,申请人不得被选入 E-8、E-9、O-4、O-5 或 O-6 等级的初始 AGR 巡回。6 申请人不得因故离开现役或之前的 AGR 巡回。7 申请人的军衔不得超过授权的最高军衔。超级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在分配到该职位时愿意在行政上降低等级。8 如果被选中者正在获得奖励/重新入伍奖金,请联系军事人员飞行保留办公室,电话 245-2441。9 任何申请任命机会公告的应征空军士兵在申请时都必须符合任命资格,即《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军官任命和空军预备役任命法》第 36-2005 条。直到个人获得空军国民警卫队和空军预备役的任命后,AGR 服役才会生效。
A.资格要求:1.入伍人员在被选为 AGR 职务时必须拥有与 SPMD 兼容的 AFSC。如果没有申请人拥有所需的 AFSC,则申请人必须签署重新培训协议。入伍军衔为 SrA (E-4) 或以下的人员必须拥有在 AFSC 中授予的三级或更高技能水平。入伍军衔为 SSgt (E-5) 或更高级别的人员必须拥有在 AFSC 中授予的五级或更高技能水平。例外:目前以 AGR 身份服役的入伍成员可能会被选为空缺职位,而无需在所公布的职务 AFSC 中授予 3 级 AFSC。未拥有所宣传的 AFSC 的 AGR 必须满足 AFSC 的最低资格要求,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在被分配到 AGR 职位后的 12 个月内重新接受培训并成功升级到 3 级,或者被重新分配到符合资格的职位,或者立即取消 AGR 身份。2.必须符合 AFI 36-2905《健身计划 3》中概述的身体条件。正在接受或有资格立即接受联邦退休年金或作为国民警卫队技术人员服务的州年金的申请人没有资格参加 AGR 巡回活动。4.AGR 计划的申请人应能够在达到强制退役之前完成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被选中参加 AGR 巡演的个人如果在强制退役前无法达到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年限,则必须填写一份谅解声明,表明他们不符合正常退休的资格。5.未经 HRO 批准,申请人不得被选中参加 E-8、E-9、O-4、O-5 或 O-6 级别的初始 AGR 巡演。6.申请人不得因故退出现役或之前的 AGR 巡演。7.申请人的军衔不得超过授权的最高军衔。超级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在被分配到该职位时愿意在行政上降低级别。8.如果被选中者正在获得奖励/重新入伍奖金,请联系军事人员飞行保留办公室,电话:245-2441。9.任何申请任命机会公告的入伍飞行员在申请时都必须符合任命资格,即根据 IAW ANGI 36-2005《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军官任命和空军预备役任命》。B.个人在获得 ANG 和空军预备役的任命后,AGR 巡回任务的分配才会生效。申请程序:(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个人必须至少提交以下表格):
A.资格要求:1.入伍人员在被选为 AGR 职务时必须拥有与 SPMD 兼容的 AFSC。如果没有申请人拥有所需的 AFSC,则申请人必须签署重新培训协议。入伍军衔为 SrA (E-4) 或以下的人员必须拥有在 AFSC 中授予的三级或更高技能水平。入伍军衔为 SSgt (E-5) 或更高级别的人员必须拥有在 AFSC 中授予的五级或更高技能水平。例外:目前以 AGR 身份服役的入伍成员可能会被选为空缺职位,而无需在所公布的职务 AFSC 中授予 3 级 AFSC。未拥有所宣传的 AFSC 的 AGR 必须满足 AFSC 的最低资格要求,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在被分配到 AGR 职位后的 12 个月内重新接受培训并成功升级到 3 级,或者被重新分配到符合条件的职位,或者立即取消 AGR 身份。2.必须符合 AFI 36-2905《健身计划 3》中概述的身体条件。正在接受或有资格立即接受联邦退休年金或作为国民警卫队技术人员服务的州年金的申请人没有资格参加 AGR 巡回活动。4.AGR 计划的申请人应能够在达到强制退役之前完成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被选中参加 AGR 巡演的个人如果在强制退役前无法达到 20 年的联邦现役服务年限,则必须填写一份谅解声明,表明他们不符合正常退休的资格。5.未经 HRO 批准,申请人不得被选中参加 E-8、E-9、O-4、O-5 或 O-6 级别的初始 AGR 巡演。6.申请人不得因故退出现役或之前的 AGR 巡演。7.申请人的军衔不得超过授权的最高军衔。超级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在被分配到该职位时愿意在行政上降低级别。8.如果被选中者正在获得奖励/重新入伍奖金,请联系军事人员飞行保留办公室,电话:245-2441。9.任何申请任命机会公告的入伍飞行员在申请时都必须符合任命资格,即根据 IAW ANGI 36-2005《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军官任命和空军预备役任命》。B.个人在获得 ANG 和空军预备役的任命后,AGR 巡回任务的分配才会生效。申请程序:(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个人必须至少提交以下表格):
第 1 章 卫生和社会服务部 第 I 章 一般规定 § 101. 定义。本标题中使用的定义,除非另有规定或上下文需要不同的含义: (1)“县公共卫生管理员”是指负责管理指定县内所有公共卫生项目运营的公共卫生司雇员。 (2)“部门”是指卫生和社会服务部。 (3)“主任”是指公共卫生司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 (4)“司”是指公共卫生司。 (5)“治安官”是指任何依法授权在刑事案件中进行逮捕的公职人员。 (6)“部长”是指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部长或部长指定的人员。 (16 Del. C. 1953,§ 101;57 Del. 法律,c. 591,§ 1;70 Del. 法律,c. 149,§ 17;70 Del. 法律,c. 186,§ 1。)§ 102. 总部。该部门应在多佛市设立总部,如果州议会大厦或其他州财产中没有合适的地点,该部门有权选择一些合适的地点设立此类总部。 (33 Del. Laws,c. 57,§ 3;34 Del. Laws,c. 69,§ 1;Code 1935,§ 744;43 Del. Laws,c. 91,§ 1;16 Del. C. 1953,§ 104;70 Del. Laws,c. 544,§ 4。)§ 103. 副州卫生官员——任命;任期;报酬;免职。(a)经部门批准,部长应为州内每个县任命一名副州卫生官员,该官员应是受过公共卫生培训并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每位副州卫生官员的任期为 4 年,并应全职履行职责。副卫生官员应获得部门规定的报酬和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应从州外资金中每月支付。 (b) 该部门可在提出指控并经过听证后,因故撤换副州卫生官,并可任命适当人选填补未完的任期。(33 Del. 法律,第 57 章,第 2 节;34 Del. 法律,第 69 章,第 1 节;1935 年法典,第 744 节;43 Del. 法律,第 91 章,第 1 节;16 Del. C. 1953,第 107 节;57 Del. 法律,第 591 章,第 3 节;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节;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5 节。)第 104 条副州卫生官 - 权力和职责。受本部门领导的副州卫生官员应执行本州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执行本部门依法通过或颁布的所有规则、法规和命令,承担本部门可能分配给他们的其他职责,并监督各自县和威尔明顿市内的所有公共卫生事务,但不包括已正式成立卫生委员会的其他合并城市或城镇。任何合并城市或城镇的管理当局,威尔明顿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城镇,可通过经卫生部门正式通过和批准的决议,指定一名副州卫生官员担任该合并城市或城镇的卫生官员,副卫生官员应行使地方卫生委员会的权力和履行地方卫生委员会的职责。 (33 Del. 法律,第 57 章,第 2 节;34 Del. 法律,第 69 章,第 1 节;1935 年法典,第 744 节;43 Del. 法律,第 91 章,第 1 节;16 Del. 法典 1953 年,第 108 节;57 Del. 法律,第 245 章;57 Del. 法律,第 591 章,第 4 节;70 Del. 法律,第 149 章,第 18 节;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节;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6 节。)第 105 节授权接受联邦资金;处置。 (a) 卫生部可申请并获得联邦政府任何机构或部门提供的资金,这些机构或部门有权为卫生部目前或未来开展、维持或提议开展的任何卫生项目提供补助,即母婴保健、残疾儿童援助、性病控制、根据 42 USC § 246 开展的公共卫生工作以及可能开展的其他卫生项目。 (b) 根据本节规定,从任何联邦机构或部门收到的所有资金应上缴国库,并供卫生部使用。收到的资金应仅用于补助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5 Del. Laws,c. 84,§§ 1, 2;16 Del. C. 1953,§ 110;70 Del. Laws,c. 149,§ 19;70 Del. Laws,c. 186,§ 1;70 Del. Laws,c. 544,§ 7。)149,第 19 条;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条;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7 条。)149,第 19 条;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条;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