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卫星运营商签订租赁协议或安排,采用频谱使用框架,扩大地面许可证持有者用户的覆盖范围。o 在某些没有主要、非灵活使用的传统运营商(无论是联邦还是非联邦)的频段采用次要、双向、移动卫星服务 (MSS) 分配。o 在为 SCS 指定的某些频段,仅在一个或多个地面许可证持有者(在定义的地理独立区域 (GIA) 内持有相关频道的所有许可证)将地面频谱权租赁给卫星运营商的情况下授权 SCS,卫星运营商的第 25 部分空间站许可证包括这些频率和 GIA。 采用卫星运营商必须满足的准入标准,以申请或修改现有的第 25 部分空间站许可证,以在 SCS 频段运营卫星。 为地面设备建立规则许可方法,作为 SCS 地面站与卫星网络通信以实现 SCS。 要求修改或重新授权地面设备,并有限度地豁免某些设备授权规则。 实施(有限修订)管理卫星和地面许可证持有者的现有服务规则,以便提供 SCS。 实施技术规则和其他建议,以减轻对现有服务(包括射电天文学)的潜在有害干扰。 明确国际协调义务,包括概述确保 SCS 运营符合相关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步骤。 采用临时 911 呼叫和短信要求,使用基于位置的路由或紧急呼叫中心将 911 呼叫和短信路由到公共安全应答点。 澄清 SCS 框架与现有的 MSS 系统框架保持分离。
斯洛文尼亚国家空间活动法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由议会通过。该法案规定了颁发空间活动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并管理发射的空间物体的登记、运营商的义务、对空间物体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责任以及对该法案实施的监督。无需改变任何立法。《电信法》第 25 条规定了无线电频谱政策的战略规划和协调,第 26 条规定,无线电频段分配计划应根据管理无线电频谱并适用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国际法制定。瑞典 2020 年 4 月,瑞典政府启动了一项正式调查,以审查有关太空活动的现行立法,并于 2021 年 11 月向政府提交了报告。瑞典政府进行正式调查的目的是实现符合国际法规和国家安全需求的长期可持续太空活动监管,同时为公司、大学和学院以及太空领域的当局创造可预见性和良好条件。该报告于 2022 年春季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转介声明目前正在政府办公室内处理。荷兰 荷兰是五项联合国空间条约的缔约国。2006 年,荷兰修改了《空间活动法》(该法),该法于 2008 年 1 月生效。该法将“空间活动”定义为“在外层空间发射、飞行操作或制导空间物体”,适用于“在荷兰境内或从荷兰境内或在荷兰船舶或荷兰飞机上或从荷兰船舶或飞机上”进行的私人空间活动。该法不适用于荷兰公民在国外开展的活动,也不适用于政府负责开展的空间活动。2015 年 1 月 19 日的《非制导卫星法令》扩大了该法的范围,包括通过通信链路控制来自荷兰的外层空间非制导空间物体。负责实施该法案的无线电通信局委托对 LTS 指南进行分析,从而对每项指南给出指示,说明该指南是否已在该法案和次级法规中涵盖,如果没有,是否应实施以及如何实施。这项研究的结果将于 2022 年底交付,并将为该法案的预期修订过程提供输入,该过程最早可能于 2023 年下半年开始。作为外空委成员国,荷兰完全遵守委员会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IADC 空间碎片减缓指南、国际电联建议 ITU-R S.1003、欧洲空间碎片减缓行为准则和 ISO 标准。荷兰支持欧空局和欧盟的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