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5 当获批准的付款申请表明工程完成的百分比或百分比为百分之五十 (50%) 或更高时,保留金数额应固定不变。此金额应保持不变,直至第 5.7.1 段的规定适用。添加以下子段:9.4.2.1“在业主同意申请符合第 9.3 段的规定后,业主应在申请日期后的次月第十五 (15) 天之前支付该申请的费用。”第 11 条 - 保险和保证金 添加第 11.1.4 段:由业主批准的承运人承保的以下保险保障应获得认证,以达到所需的责任限额。在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保险并向建筑师提交证书之前,不得开始任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