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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权制定在总部所在地有效的规章,以便在总部所在地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任何条件。任何与本节授权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章相抵触的奥地利共和国法律,在总部所在地均不适用。如果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奥地利共和国之间发生任何争端,涉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某项规章是否由本节授权,或者奥地利共和国某项法律是否与本节授权的任何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第 51 节规定的程序迅速解决。在解决之前,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章应予适用,而如果国际原子能机构声称奥地利共和国法律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章相抵触,则奥地利共和国法律在总部所在地不适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