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很多例子,例如,我们的 VTCC 校友会成员愿意经常冒着 I-81 的危险参加我们的校友会会议,我们的枪手小组成员也愿意请假回到校园,为我们的军团提供关于大学毕业后应该做什么的明智建议。我不能忘记我们的 N 和 O 中队校友,他们投入时间和精力帮助学员了解今年春天重组的新公司的历史特点和血统,以及各种军团校友抽出时间来指导我们的军团组织。
但是,如果人们将(某些类型的)机器人创作的作品视为艺术,那么就会出现第二个有趣的问题:我们愿意将机器人视为艺术家吗?如果愿意,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愿意?按照 d'Inverno 和 McCormack [ 27 ] 的说法,人们可以区分“英雄人工智能”和“协作人工智能”。前者指独立创造的自主代理,后者指作为包括人类在内的群体代理一部分的人工智能。当然,也有一些非自主机器被设计成艺术创作过程中的单纯工具。在机器人伦理文献中,有人提议将集体能动性归因于人机合作 [ 67 ],这一提议也可以扩展到审美能动性。然而,其他人则将非人类创作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完全归因于创作机器的人类作者 [ 80 ]。就像在道德背景下,我们不确定谁应该对机器人行为负责[79,13,58],在美学上,我们可能不确定谁应该对机器人的艺术创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