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认船体外壳如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的完整性。但仅适用于不需要在干坞或滑道上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 (2) 对有风雨密要求的船体外壳结构如船体、主翼等进行冲水试验。 (3) 对各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 (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 (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气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 (7) 确认拖带设备(若设有)的完整性。 (8) 确认结构防火装置和布置的任何改动。 (9) 确认所有通海孔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 (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 (10) 燃油箱的外部检查。 (11) 对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进行目视检查。 (12) 对燃油和润滑油切断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 (16) 尽可能检查电缆。 (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1) 确认船体外壳如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的完整性。但仅适用于不需要在干坞或滑道上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 (2) 对有风雨密要求的船体外壳结构如船体、主翼等进行冲水试验。 (3) 对各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 (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 (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气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 (7) 确认拖带设备(若设有)的完整性。 (8) 确认结构防火装置和布置的任何改动。 (9) 确认所有通海孔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 (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 (10) 燃油箱的外部检查。 (11) 对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进行目视检查。 (12) 对燃油和润滑油切断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 (16) 尽可能检查电缆。 (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1) 确认船体外壳如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的完整性。但仅适用于不需要在干坞或滑道上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 (2) 对有风雨密要求的船体外壳结构如船体、主翼等进行冲水试验。 (3) 对各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 (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 (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气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 (7) 确认拖带设备(若设有)的完整性。 (8) 确认结构防火装置和布置的任何改动。 (9) 确认所有通海孔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 (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 (10) 燃油箱的外部检查。 (11) 对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进行目视检查。 (12) 对燃油和润滑油切断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 (16) 尽可能检查电缆。 (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6.职责在船舶进出港口和停靠时担任水手。他们在载有废油、弹药、物资等的工作船和驳船上工作,并进行系泊工作和安装挡泥板等。负责港内各类船舶的值班,以及系泊设备、拖带设备和防撞装置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夜间航行时,区分红灯和绿灯(船体、航标、浮标等上)对于确认方向至关重要。他们用日语接受指示并执行各种甲板任务。 要求:双眼视力0.5或以上(可矫正)。 如果一只眼睛的视力为 0.5 或更低,则另一只眼睛的视力为 0.5 或更高,并且左右视野为 150 度。 为了在夜间识别航行灯和浮标,必须能够区分白、红、绿三种颜色。有足够的听力在 5 米的距离内进行正常对话(允许使用助听器)。可间歇承载重量在20公斤至30公斤之间的线路、挡泥板等。 特殊工作条件:海上、恶劣天气作业。 轮班和不定期的工作时间,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7. 资格/身体要求 * 必须具备符合第 1 项所示语言能力水平 (LPL) 的英语语言能力。 a. 一年相关技术经验。 b. 了解甲板操作的人员。 c. 能够在海上和陆地的各种天气条件下执行重型工作。 d. 双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均为 0.5 或更高。 e.可间歇性夹持重量在20kg至30kg之间的绳索、护舷等。 f. 具有足够的听力(可以使用助听器)能够在 5 米的距离内进行正常对话。 g. 能够理解日语指令和程序。 *如果您不符合资格要求,您可能会被考虑进入 2-4 级。 *将根据残疾程度给予考虑。
现将2005年5月11日至20日召开的第80届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80)审议结果介绍如下。 1.通过条约等强制性要求 - SOLAS 第 II-1 章 (1) 与损害稳定性相关的(A、B、B-1、B-2 和 B-4)(见附件 1、ANNEX 2) 1994本次会议结束了自2009年启动的关于统一客船和干货船破损稳性要求的讨论。 此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SOLAS第II-1章,通过引入概率计算方法来规定破损稳性要求,并计划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本修正案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客船和干货船。 (2) 除破损稳性相关内容以外的修改(A-1、B、C 部分)(见附件 1、ANNEX 1) 计划本次会议通过的 SOLAS 第 II-1 章除破损稳性相关内容以外的修改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 (i) 第 3-7 条 – 船上和岸上保留的结构图纸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应具有 MSC/Circ.1135 规定的全套结构图纸和后续施工图。保留在船上。 (ii) 第 3-8 条 - 拖带和系泊设备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必须配备所有正常操作的设备,但第 3-4 条规定的应急拖带设备、具有足够安全工作能力的设备和配件除外。应提供负载,以便安全地进行拖曳和系泊操作。与该法规相关的是MSC/Circ.1175,该法规规定了与拖带和系泊相关的特定船载设备和船体支撑构件的设计和结构。 (iii) 第 23-3 条 – 除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的液位警报系统 除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应设有 MSC.188(79) 中提及的液位警报系统。对于现有船舶,应在2007年1月1日后进行第一次中期检验或换证检验之日之前做好准备。 (iv) 第 31 条 - 发动机控制系统 该要求已明确适用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