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建立立法区内空间分配的框架和原则,确保空间使用公平、高效,并满足立法会当前和未来的业务需求。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立法会议员和议员或党团的员工、根据《宪法》第 39 条(RSBC 1996,c.66)任命的立法会员工,以及在立法区内分配工作空间的任何其他团体或个人。 权限 立法会组织政策由立法会管理委员会根据政策 1000 – 立法会政策框架批准。 关键定义 “立法区”是指《立法会管理委员会法案》(RSBC 1996,c.258)中定义的立法区; “占用者”是指在立法区内使用工作空间的个人或团体; “ 租户 ” 是指根据租赁或占用协议在立法区内使用工作空间的占用人; “ 工作空间 ” 是指供个人或团体开展工作且适合其工作性质的专用空间,例如具有多个工作站的开放区域、封闭的办公室或私人房间、会议室、接待或聚会区或操作区; “ 工作站 ” 是指供一个人开展工作且可直接使用电源和 Wi-Fi 连接、椅子以及适合放置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和外围设备的桌子或工作台面的工作空间。 1. 一般规定 .01 为了集体健康和安全,立法区内的所有区域和工作空间均须接受立法议会行政部门至少每年一次的定期健康和安全检查。 2. 职责 .01 议长和立法议会秘书必须与区服务主任(或指定人员)协商,确定
“就商业航空运输或公司航空运营而言,“运行控制”是指按照运营人的运行手册规定,为了飞机安全和飞行的正常性和效率,对航班的开始、继续、改道或终止行使权力;”; (ii) 将“运行手册”的定义替换为以下定义:““运行手册”是指供运行人员按照规章第 93、121、127 和 135 部分的规定履行职责时使用的程序、说明和指导的手册;”; (jj) 在“运行飞行计划”的定义后插入以下定义:““运行飞行”与“航线飞行”含义相同;”; (kk) 将“运行规范”的定义替换为以下定义:““运行规范”是指与航空运营人证书或 QMS 或维护组织相关的授权、条件和限制,并受运行手册或程序手册中条件的约束;
2023 年 1 月 24 日通函第 312-10-1887c 号附录 2 2023 年海船入级和建造规范,ND 编号 2-020101-174-E 第 XX 部分游艇的附加要求 1 定义和说明 1 在“商用船”定义之后,引入新的定义“边界线”和“乘客处所”,内容如下:“边界线是在舷侧舱壁甲板上表面以下至少 76 毫米处绘制的一条线。乘客处所是指供乘客起居和使用的空间,不包括行李储藏室、粮食室和邮件室;在边界线以下供船员起居和使用的空间应被视为乘客处所。”。 2 适用范围 2 第 2.1 款由下列文字替代: “2.1 除 2.2 至 2.8 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下列不载运货物的机动游艇、帆船游艇和帆船机动游艇,这些游艇由钢或铝合金、纤维增强塑料制成,长度(如第 II 部分“船体”中所定义)为 24 米及以上: 用于商业用途,载客量不超过 12 人,不从事国际航行;不论用途性质如何,载客量为 13 至 36 人(含 36 人),船上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商业用途的乘客游艇;非商业用途(水体娱乐)的乘客游艇)。 根据游艇入级和建造规范“总则”1.9 款,本部分的要求可适用于游艇入级和建造规范所定义的长度为 24 米及以上的游艇。游艇的分类和建造,不得载运货物和超过 12 名乘客。对于木制游艇,适用《木制船舶分类和建造规则》。 3 第 2.5 款由以下文字替代:“ 2.5 对于受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约束的游艇,应适用这些国际文件的相关要求,并考虑 2.6 款。” 4 第 2.6 款由以下文字替代:“ 2.6 船旗国 MA 对游艇的要求(标准)1,如有,应优先满足。如果船旗国 MA 规定的游艇适用标准的要求与适用公约和规则的规定不同,则船旗国 MA 应正式确认适用的标准是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