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的诉讼时效法主要载于《1980 年诉讼时效法》1(《诉讼时效法》)。该法规定了提起各类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时限,即诉讼时效期,诉讼时效期过后,诉讼可能不再被允许。该法平衡了与获得司法公正和公平审判权相关的一系列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需要允许一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立其权利;需要让可能受到这些诉讼影响的人及时确定其义务或缺乏义务;需要确保公平审判是可能的,并且不会因时间流逝太久而受到损害。
1. 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的诉讼时效法主要载于《1980 年诉讼时效法》1(《诉讼时效法》)。该法规定了提起各类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时限,即诉讼时效期,诉讼时效期过后,诉讼可能不再被允许。该法平衡了与获得司法公正和公平审判权相关的一系列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需要允许一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立其权利;需要让可能受到这些诉讼影响的人及时确定其义务或缺乏义务;需要确保公平审判是可能的,并且不会因时间流逝太久而受到损害。
项目团队成员谨向前亚太经合组织 EGEE&C 主席李鹏程先生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韧先生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他们在自费研讨会的筹备和举办过程中提供的宝贵支持。项目成员还感谢现任 EGEE&C 主席、机电工程署 VY Ek-Chin 先生及其团队在中国香港首次活动期间提供的强大本地支持。特别感谢联合效率组织 (U4E) 共同赞助两次研讨会,并与项目参与者分享高质量的信息和工具。还要特别感谢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 (Dan Delaney 先生和 Kirk Anderson 先生代表,感谢他们分享有关合格评定国际最佳实践的经验和知识。组织者还高度评价东盟能源中心 (ACE) 参加在中国台北举办的研讨会,这显然是对区域合作的鼓励。还必须特别提到中国台北当地 UL 团队的大力支持,特别是 Ray Sung 先生和 Nick Lee 先生,他们为研讨会和中国台北现场访问期间的内容和后勤安排提供了便利。此外,项目组织者还希望向两次研讨会的所有参与者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他们的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