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董事会”是指控股公司的董事会; “公司法”是指《2008 年公司法》(2008 年第 71 号法案); “控股公司”是指根据第 6 条设立的国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商业国有企业”是指《公共财政管理法》附表 2 和 3B 所列的企业; “国家战略”是指第 2 章所述的国家商业国有企业战略; “总统”是指南非共和国总统; “总统咨询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20 条由总统任命的委员会; “规定”是指根据第 21 条由法规规定; “公共财政管理法”是指《1999 年公共财政管理法》(1999 年第 1 号法案); “股东”是指总统所代表的国家;“国有企业”是指附表 A 所列的公司;“本法”包括根据第 21 条制定的任何法规。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公司法》中定义的词语或短语在本法中具有该含义。
1 编者注:本法以希腊语发布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第 4159 号《塞浦路斯共和国官方公报》补编 III(I)。根据部长理事会 P.I. 438/2012 的相关决定,本法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生效。这是商船部 (DMS) 准备的“非官方”英文翻译,并不旨在取代法律专员办公室准备的任何翻译。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第 3 条,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因此目前的英文翻译不是官方版本。本法的官方版本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版本是希腊语版本。免责声明:本翻译文件旨在用作文档工具,塞浦路斯共和国商船部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编者注:目前的章节分类不构成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它由 DMS 添加以协助读者。
(2) 本法适用于印度全境 1 [查谟和克什米尔邦除外]。 (3) 本法自中央政府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所规定的日期 2 [生效]。 1. 1951 年第 3 号法案第 3 节及附表中“B 部分各州除外”的规定。 2. 1911 年 1 月 1 日。 2. 定义。 - 在本法中,1885 年《印度电报法》(1885 年第 13 条)1 [或 1948 年《电力(供应)法》(1948 年第 54 条)中定义的表达,具有这两部法案中赋予它们的含义],除非主题或上下文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有关政府”是指与属于中央政府或由其控制的任何工程或电力设施有关,或与任何矿山、油田、铁路、机场、电报、广播电台和任何国防工程有关,中央政府,其他情况下,邦政府; (b)“供应区域”是指许可证持有人目前唯一被授权供应能源的区域; (c) “消费者”是指由持牌人、政府或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从事向公众供应能源业务的其他任何人供应能源的任何人,包括其处所目前为接收能源而与持牌人、政府或其他人士(视情况而定)的工程相连接的任何人士; (d) “每日罚款”是指在定罪后继续犯罪的每一天的罚款; (e) “配电干线”是指任何干线中与服务线直接连接或拟直接连接的部分; (f) “供电线”是指用于输送、传输或分配能源的电线、导体或其他装置(无论是通过架空线路还是地下电缆),以及任何包围、包围或支撑该等装置的套管、涂层、覆盖物、管子、管道或绝缘体,或
与土著群体开展合作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部落组织和机构,如部落学院、部落技术学院、部落社区学院和部落大学,以改善美国印第安人社区提供文化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和职能,重点关注土著粮食主权;为伙伴关系和公众参与办公室提供的资金不超过 9,280,000 美元,其中 1,500,000 美元用于 7 USC 2279(c)(5);不超过 28,422,000 美元的经费将提供给主管行政事务助理国务卿办公室,其中 26,716,000 美元将提供给部门行政部门,以支付部门办公室管理支持服务的必要开支以及一般行政、安全、修理和改建以及其他未另行拨付的、对部门实际和有效工作所必需的杂项用品和费用:但本法向行政任务区内某个机构提供的工资和费用资金可用于资助该办公室最多一名行政支持人员;不超过 4,609,000 美元的经费将提供给主管国会关系和政府间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办公室,以执行本法资助的项目,包括涉及政府间事务和行政部门内部联络的项目;并且不得超过 8,738,000 美元,可用于通信办公室:此外,农业部长有权将拨给部长办公室任何办公室的资金转移到部长办公室的任何其他办公室:此外,任何办公室的拨款不得增加或减少超过 5%:此外,根据本款为部长直属办公室提供的金额不得超过 22,000 美元,可用于部长决定的未另行提供的官方接待和代表费用:此外,根据本法案的适用拨款,为部门管理提供的金额应根据 5 USC 551-558 的要求从举行听证会的差旅费中报销:此外,根据本款为国会关系和政府间事务助理部长办公室提供的资金应转交给机构本法所资助的农业部维持机构一级人员的经费:进一步规定,在本法颁布之日起 30 天后,不得再为国会关系助理部长办公室提供本标题下的任何资金,除非农业部长已将美国农业部机构对这些资金的分配情况通知国会两院拨款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在本法第716节所述的任何30天通知期内,农业部长不得采取行动开始实施受本法第716节约束的行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布此类行动。
“董事会”是指 IESO 董事会;“批量电力系统”是指根据市场规则必须向 IESO 注册的输电系统和所有发电设施,包括所有相关的通信、保护和控制系统,以及法规可能进一步定义的系统;“主席”是指董事会主席;“需求侧管理”与《公用事业法》中的含义相同;“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能源委员会”是指新斯科舍省能源委员会;“能源资源”是指能够提供容量或能源的资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氢能、电池技术或其他储能资源、分布式能源、需求侧管理资源、需求响应和控制资源、热电联产资源和混合调峰资源,以及此类资源的组合;“储能”与《电力法》中的含义相同;“听证会”是指公开听证会,无论是以电子方式、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提交方式进行; “混合调峰资源”是指为满足综合电力系统需求而结合使用的电力资源和非电力资源;“IESO”是指根据本法设立的法人团体,即新斯科舍省独立能源系统运营商;“IESO控制电网”是指根据协议,IESO 有权指挥运营的输电系统;“综合电力系统”是指 IESO控制电网以及将 IESO控制电网与省内输电系统和配电系统以及省外输电系统连接起来的结构、设备或其他事物;“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是指许可证持有人;“市场参与者”是指根据本法由能源委员会许可并获得 IESO 授权向 IESO 控制电网提供或输送电力或辅助服务,或促使向 IESO 控制电网提供或输送电力或辅助服务的个人; “市场规则”是指 IESO 根据本法和《电力法》下的批发市场规则条例第 4 条制定的规则;“市场规则和程序”是指 IESO 制定和修订的文件,其中规定了根据本法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制定的所有市场规则和程序;“部长”是指自然资源和可再生能源部长;“市镇”是指区域市政当局、镇或县或区市政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