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4 月 21 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共同立法者欧洲议会 (EP) 和欧盟理事会 (理事会) 提议了这项期待已久的新法规,以协调适用于欧洲内部市场的人工智能系统规则。《人工智能法案》提案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一套符合欧盟价值观的人工智能开发、营销和使用的明确规则来增强内部市场的运作。为此,该提案在欧盟法律中引入了人工智能系统的技术中立定义,并采用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每当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对安全和基本权利构成高风险时,就会施加具体义务。更具体地说,这些义务是根据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水平 (最小风险、有限风险、高风险和不可接受的风险) 量身定制的。
下列实体的研究人员可提交研究提案。研究提案将由欧盟统计局和传输相关机密数据的国家统计机构进行评估。欧盟统计局将定期更新此名单,并对名单中列出的研究实体进行定期重新评估。
第二章第二部分规定了进一步协调 ICT 风险管理工具、方法、流程和政策的条件,确定了:ICT 安全政策、程序、协议和工具的一般要素(第 1 节);ICT 安全政策、程序、协议和工具的具体要素(第 2 节):风险容忍度、进行 ICT 风险评估的方法、ICT 风险处理措施;ICT 资产管理政策(第 3 节);加密和密码控制政策(第 4 节);ICT 运营安全政策(第 5 节);网络安全管理政策(第 6 节);ICT 项目管理政策(第 7 节);物理和环境安全政策,以保护数据的可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第 8 节)。第二章确定了金融实体在制定人力资源和访问控制政策时应纳入的所有 ICT 安全要素。第三章确定了金融实体应制定和实施的 ICT 相关事件检测和响应政策的所有要素。第四章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编制和提交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风险管理框架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