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里和苏塞克斯郡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官使用传导能量设备(泰瑟枪)的政策(1157/2024)摘要 本政策规定了萨里警察局和苏塞克斯警察局在管理、指挥和部署授权的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官(STO)以及在适当和必要情况下使用传导能量设备(CED)方面的立场。政策 1. 简介 1.1 程序和指导文件详细说明了萨里警察局和苏塞克斯警察局(以下称为部队)如何选出和培训适当数量的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官(STO)使用传导能量设备(CED)(以下 CED 称为泰瑟枪)。此外,它概述了每个部队在使用泰瑟枪或需要派遣警官前往可能需要使用泰瑟枪的事件现场时的指挥和管理结构。 1.2 它符合授权专业实践 (APP)、传导能量设备 (Taser) 的武装警察模块以及《欧洲人权公约》 (ECHR) 中规定的人权义务。 2. 范围 2.1 这项总体政策和相关文件详细说明了授权 STO 的选拔过程以及对可能需要使用 Taser 的事件的指挥和部署。它还详细说明了所需的证据恢复过程以及 Taser 发射后应遵循的医疗保健结构。 3. 政策声明 3.1 部队将保持一定比例的受过 Taser 训练的警察,他们将始终以合法和道德的方式行事,以确保我们县人民的安全。 程序
H. 正面暴露时,CED 暴露的首选目标区域是下部中心(胸部或心脏区域以下)和腿部,背面暴露时,CED 暴露的首选目标区域是颈部以下。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避免头部、颈部、胸部和腹股沟。如果情况动态或警员安全不允许警员将 Taser 探针的应用限制在精确的目标区域,警员应在一个或多个探针击中头部、颈部、胸部或腹股沟时监控对象的状况,直到对象接受护理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