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环境影响报告的类型和目的 溪畔/沙溪葡萄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EIR) 是根据 1970 年《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公共研究法典 §§ 21000-21178,经修订)和《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实施指南》(加州法规第 14 章,§§ 15000-15387)(CEQA 指南)编制的。安提阿市是本文评估的溪畔/沙溪葡萄园项目(拟议项目)环境审查的牵头机构,并主要负责批准该项目。根据 CEQA 指南第 15121 节的要求,本环境影响报告将 (a) 告知公共机构决策者和公众该项目的重大环境影响,(b) 确定将重大不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可能方法,以及 (c) 描述减少环境影响的合理可行的项目替代方案。公共机构应考虑环境影响报告的信息以及可能提交给机构的其他信息。根据 CEQA 指南第 15021 节的规定,公共机构有责任在可行的情况下避免或尽量减少环境损害。公共机构有义务平衡各种公共目标,包括经济、环境和社会问题。CEQA 要求在批准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之前准备环境影响报告。就 CEQA 而言,术语“项目”是指可能导致环境直接物理变化或合理可预见的间接物理变化的整个行动(CEQA 指南第 15378[a] 节)。关于拟议项目,市政府已确定拟议开发项目属于 CEQA 定义范围内的项目,有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牵头机构(即该项目的安提阿市)需要考虑 EIR 中的信息以及任何其他可用信息,以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EIR 的基本要求包括讨论环境设置、环境影响、缓解措施、替代方案、增长诱导影响和累积影响。CEQA 指南确定了几种类型的 EIR,每种类型都适用于不同的项目情况。本 EIR 是根据 CEQA 指南第 15161 节编制的项目级 EIR,该分析检查特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项目级 EIR 主要关注项目开发将导致的环境变化,并检查项目的所有阶段,包括规划、建设和运营。1.2 已知负责和受托机构 “负责机构”是指提议实施或批准项目的公共机构,该项目的牵头机构正在准备或已经准备了 EIR 或否定声明。就 CEQA 而言,负责机构一词包括除牵头机构之外的所有加州公共机构,这些机构对项目或项目的某个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