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 进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会 议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来 函 收 悉。来 函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英 国 国 家 航 空 交 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NATS) 于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以 “ 定 照 ” 方 式 为 新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 航 管 系 统 ) 所 作 的 检 讨 报 告 副 本。继 我 们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回 覆,我 们 现 提 供 “ 定 照 ” 方 式 检 讨 报 告 , 以 及 分 阶 段 推 行 新 航 管 系 统 的 第 一 阶 段 整 体 过 渡 准 备 状 况 的 最 新 评 估 报 告 。 两 份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A 及 B ( 只 备 英 文 版 ) 供 委 员 参 考 。 NATS 就“ 一次过推行” 新航管系统的“ 定照” 方式进行检讨2. 由运输及房屋局( 运房局) 委聘来自英国的独立顾问公司NATS , 根据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的情况,就“一次过推行”新航管系统的做法, 以“ 定照” 方式完成有关系统就技术事宜、 运作及训练文件的检讨。 “ 一 次 过 推 行 ” 是 指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次 过 全 面 推 行 新 航 管 系 统 的 做 法 。 3. 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进行的“ 定照” 方式检讨,在假设新系统“ 一次过推行” 的前提下, NATS 的检讨结论认为航管系统在工程方面的表现, 与英国及新加坡等其他地区的航空交通管制中心( 空管中心) 的良好做法看齐。 NATS 当 时 ( 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 提 出 一 些 意 见 , 当
立法会 立法会 立法会文件编号 CB(2)1150/10-11 (本会议记录已由政府当局查阅) 编号:CB2/PL/SE 保安事务委员会 2011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8 时 45 分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的特别会议记录 成员: 涂谨申议员 (主席) 出席 刘江华议员, JP (副主席) 何俊仁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黄容根议员, SBS, JP 刘慧卿议员, JP 霍震霆议员, GBS, JP 石礼谦议员, SBS, JP 余若薇议员, SC, JP 林大辉议员BBS, JP 叶国谦议员, GBS, JP 潘佩秋议员 梁国雄议员 黄毓民议员 委员: 李卓人议员 出席 黄国兴议员, MH 议员: 黄裕康议员, GBS 缺席 梁君源议员, GBS, JP 詹议员佩忠议员何秀兰议员陈克勤议员黄国健议员, BBS 谢伟俊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