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选举。(1)所有市政专员办公室的选举应在每个选举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具体如下:(a)第 II 区和第 V 区:第 II 区和第 V 区的市政专员应在 1957 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二选举,此后每四年的同一天选举。(b)第 I、III 和 IV 区:第 I、III 和 IV 区的市政专员应在 1959 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二选举,此后每四年的同一天选举。(2)根据田纳西州的一般法律,根据本条例举行的所有选举应由田纳西州汉密尔顿县选举委员会进行。市政府应承担并支付选举的所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田纳西州的法律,这些费用应由市政府承担。 (3)市长应与田纳西州汉密尔顿县选举委员会做好一切必要安排,以便举行本条例规定的所有选举。(《1975 年法典》第 1-101 条)
1-101.选举 .(1) 市政专员办公室的所有选举应在每个选举年的 6 月第二个星期二举行,具体如下: (a) 第二区和第五区:第二区和第五区的市政专员应在 1957 年 6 月第二个星期二选举,此后每第四年的同一天选举。(b) 第一、第三和第四区:第一、第三和第四区的市政专员应在 1959 年 6 月第二个星期二选举,此后每第四年的同一天选举。(2) 根据本条例举行的所有选举应由田纳西州汉密尔顿县选举委员会根据田纳西州的一般法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应承担并支付所有选举费用,这些费用根据田纳西州法律应由市政府承担。(3) 市长应与田纳西州汉密尔顿县选举委员会就举行所有选举做出一切必要安排。(1975 年法典,§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