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样品返回舱进入地球大气层时,舱前会产生强烈的冲击波,舱体会受到严重的气动加热。烧蚀方法是保护舱体免受加热的有效热保护方法。未来,舱体预计会更大,再入速度也会更快。因此,舱体将受到更严重的气动加热。在本实验中,使用孔径不同的多孔碳(5 μm、10 μm 和 25 μm)和浸渍氰基丙烯酸酯的多孔碳作为试件。结果发现,不同试件的磨损时间和磨损行为存在差异。此外,通过使用自动位置控制系统进行实验,计算出有效烧蚀热,该系统可以检测试件的尖端并将其控制到目标位置。浸渍氰基丙烯酸酯(5 μm)的多孔碳的有效烧蚀热约为 2.8 MJ/kg。
MDSPGP-6 活动 b (3) 舱壁修复或更换,包括石趾保护 授权的舱壁修复或更换,包括石趾保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适用活动特定条件、本许可证的所有一般条件以及任何项目特定的特殊条件。此活动授权修复或更换目前仍在使用的恶化或损坏的舱壁或其他形式的垂直墙。此活动还授权在更换或现有舱壁或其他形式的垂直墙的底部放置护堤,并进行相关挖掘,以保护脚趾(第 10 和/或 404 条;美国所有水域)。A 类影响限制和要求: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或以后至2015年7月1日之前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及以后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或以后至2015年7月1日之前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MDSPGP-6 活动 f (3) 新舱壁,包括石趾保护 经授权的新舱壁,包括石趾保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适用的活动特定条件、本许可证的所有一般条件以及任何项目特定的特殊条件。此活动授权建造新舱壁和相关回填物以防侵蚀,并包括放置石趾保护。此活动还授权更换当前无法使用的舱壁和相关回填物。此活动授权的所有工作,包括排放,必须符合以下列出的所有活动特定影响限制和要求,以及本许可证的一般条件(第 10 和/或 404 节;仅限于潮汐水域)。 A 类影响限制和要求: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及以后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通用许可证可用于常规替换合法现有的功能性舱壁,包括回报和平行封盖木板路,通过重新分解木板,导致不超过4英寸的海上扩展或瓦楞纸材料,或者不超过8英寸的海上延伸,或替换了现有结构的范围或替换。新的一般许可证还将允许高于现有结构高度高达18英寸的高度,并且还可以增加当地指定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机构(FEMA)洪水高程,或使用适用的DEC社区风险和弹性法案(CRRA)指南确定的高程。可以拆除附着在舱壁上的系泊和海滩通道结构,并以实物和地位更换。重建的舱壁可能会关闭脚步下降,并用木材,混凝土或其他人造材料建造的船坡道。维护挖泥到-4'MLLW的舱壁上10'以舱壁和小溪为单位。在开放式海湾和河流方面,挖泥更受限制,仅限于5'海上“恢复”挖泥,并且受到一年中禁止保护鳍鱼和/或产卵贝类的禁令的限制。重要的排除可能包括DEC认为非功能性的舱壁和DEC认为存在合理替代品的站点,例如较软的海岸线稳定选择。可能需要作为标准的潮汐湿地应用程序处理被认为不符合覆盖范围的项目,并且可能需要其他信息,例如替代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