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疚作为一个多面概念 内疚,像许多其他社会情绪一样,是一种多面的心理构造,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模棱两可地使用。伤害无辜的人是人们感到和表达内疚的典型场景。1,2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处理的可能也不只是一种内疚——最初的伤害意图是否会影响行为人后来体验到的内疚的性质和程度,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3 当我们将注意力转移到“内疚”一词的非社会用途时,我们会看到更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 例如,内疚诉求已被用作健康饮食的广告策略。一些零食品牌不会对高脂肪、高热量食品使用“低脂肪”或“低热量”等标签,而是直接将其标记为“减少内疚”,以减轻消费者对这些产品是否健康的担忧。 5 当我们未能实现与他人或道德规范无直接关系的个人目标时,我们会感到并表达内疚,例如保持健康饮食、努力备考和体育锻炼。事实上,人们报告称,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道德》中提出的几乎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感到内疚。
抽象的神经科学可以通过大脑的认知控制网络与伦理和规范问题有关。该网络完成了几个执行流程,例如计划,任务切换,监视和抑制。这些过程使我们能够提高感知的准确性和记忆回忆。他们还可以让我们计划到未来,并且比我们的任何哺乳动物都更加细节。这些能力也使我们适合责任主张。他们的活动或缺乏活动是罪魁祸首的核心。例如,计划杀死某人是法律称之为男人的有力证据 - 有罪的头脑。关于规范或道德“应该”主张的主张,表达两级命题,针对一个层面的行为人,以及该人的思想和认知控制网络在另一个层面上。因此,“人们应该阻止自己伤害他人”,这是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主张,也是关于其认知控制网络应如何行为的主张 - 即,他们应该抑制有害行为,或者应抑制导致这一行为的意图。计划既是全人的能力,也是该人的思想的能力。神经科学肯定了在法律和民间心理学中看到的普通概念,使我们有罪或犯罪的是我们脑海中存在的某些事件和状态。公开的行为,包括言语,是这些状态和过程的可犯错的。过失案件仍涉及执行程序,但是“负面”,因为当某些类型的执行活动未能进行时,这种过失会导致疏忽。
1.腐败是指滥用被赋予的权力和机会,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利益。两名行为人参与腐败行为,一名行为人为行贿方,一名行为人为受贿方(“行为人-行为人犯罪”)。2.腐败破坏了人们对国家诚信和功能的信任。除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外,腐败还会使人们对履行公共职责的公正性以及代表国家的机构和人员的诚信丧失信任。3.BMVg 投资组合成员经常通过他们的决策或参与决策过程影响第三方的经济和/或法律利益,因此可能面临腐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合法履行公务(“气候维护”)或非法公务行为而提供各种好处。德国联邦国防军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尤其有义务无私、中立和客观地行事,并避免表现出对第三方有利的迹象。4.官员和士兵一般不得为自己或第三方索取、承诺或接受与其公务相关的利益(第 71 条第1 BBG,§19 款。1 SG)。在这方面,受集体协议约束的德国联邦国防军雇员不得接受与其公务相关的任何第三方利益,并且必须立即报告此类利益(第 3 条第2 TVöD)。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可以要求返还违反职责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例如贿赂),除非已在刑事诉讼中下令没收(第 73 条及以下条款)。StGB)或已以其他方式移交给国家。6.腐败会产生严重的刑事和纪律后果。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或特别履行公职的人员可能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刑法》第 331、332、335 和 336 条)被判处数年监禁或罚款。公务员、士兵和法官服务关系终止等2 SG,§ 24 DRiG)。如果因故意犯罪而被刑事定罪,则可判处至少一年监禁,并由德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决定(BBG 第 41 条、第 48 条、第 54 条)。如果法院判决取消了担任公职的能力,也同样适用(StGB 第 45 条)。如果公务员、临时士兵和职业士兵因与不法职务行为有关的贿赂而被最终判定处以至少六个月监禁,则他们的雇佣关系也将终止。7.除了刑事起诉之外,腐败行为还经常导致额外的纪律处分或劳动法制裁。纪律处分可能导致公务员和士兵被免职。对于受到集体协议保护的员工,这会导致非正常解雇,因此一般会造成失业。对于公务员或对于临时士兵、专业士兵以及法官来说,这也意味着丧失养老金和福利待遇(BBG 第 41 条、BeamtVG 第 59 条、第 48、53、54 条)。2号2、56 SG、§56 SVG、§§24、46 DRiG)。8.德国武装部队成员对其雇主或雇主因故意或严重疏忽违反职责而造成的损害(BBG 第 75 条、SG 第 24 条、DRiG 第 46 条、第 3 段)。7 TVöD)。9.在预防腐败方面 - 特别是在怀疑腐败案件中 - 可以联系您所在部门指定的预防腐败联系人或直接联系联邦国防部 R III 1 ES 部门,无需通过官方渠道。。
一、引言 1. 消除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现象 CDDH 起草小组(CDDH-ELI)的任务是编写一份研究报告,探讨是否需要和可行地制定额外的非约束性文书来补充 2011 年部长委员会关于消除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现象的准则(2011 年准则)。该小组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至 17 日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上确定了与其工作相关的问题清单,并将其分为五组,以方便今后讨论。1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 17 日举行的第二次会议上审查了第 1 组和第 2 组。它决定在第三次会议上审查第三、第四和第五组。 2. 本文旨在介绍第三组(与刑法有关的问题)中包含的问题,并为 CDDH-ELI 提供在准备研究报告中考虑的具体要素。本报告以秘书处 2024 年 5 月编写的讨论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与专家进行的意见交流以及专家组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期间进行的讨论为基础。2 二. 问题的审查 3. 专家组确定了第 3 组内需要处理的几个与刑法有关的问题,即:普遍刑事管辖权、引渡(涉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人、大赦、赦免和时效限制、国家官员的豁免权、权力分立、司法独立和公平审判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