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是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领域的杰出教授。2 法庭之友致力于确保美国国际仲裁相关法理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尤其是准确解释《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该法理适用于承认和执行针对外国的仲裁裁决。由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错误地在《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法定个人管辖权授予中增加了“最低限度接触”要求,该法院的裁决有可能使美国违反其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 6 月 6 日,21 UST 2517,330 UNTS 3)(“纽约公约”)和《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 年 3 月 18 日,17 UST 1270,575 UNTS 159)(“ICSID 公约”,统称“国际仲裁条约”)所承担的义务。这种做法破坏了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对外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包括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对外国作出的裁决。
E3.1.9.8. 如果裁决调查结果的权力未下放给内部研究机构,则要求研究机构在完成调查后向 E3.1.9.5 项下的同一人报告调查结果。报告应包括证据记录、调查报告和与指控相关的任何其他材料的副本。如果由研究机构裁决,则要求研究机构向该个人报告裁决结果。报告应包括调查结果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摘要。
法院的临时禁令裁定CreateAi Holdings Inc.,以前是Tusimple Holdings Inc.(OTCMKTS:TSPH)(TSPH)(“公司”)承认并尊重得克萨斯州商业法院最近的裁定,该裁决认为我们对Bot Auto的临时裁决要求,但该请求是针对Bot Auto的临时裁决,但该裁定和该裁决的诉讼正在申请裁定。该公司指出,该裁决仅与我们的初步救济请求有关,并且仍致力于保护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利益。除了上诉外,我们还将起诉我们正在进行的商业秘密盗用裁决对德克萨斯州的机器人汽车的索赔,我们将进一步调查并追求所有其他可用的法律途径,以确保公司和我们的股东利益得到保护。自动货运和AI技术将重塑货运行业。自2015年以来,该公司一直处于这种转型的最前沿,提供了许多行业第一。这些成就代表了我们团队的辛勤工作和股东的大量投资。我们继续开发该技术,并打算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了解该公司的发展。以下部分总结,此事的事实很明确,我们相信公司将占上风。
在任命裁决人之前,亚洲国际仲裁中心 (“ AIAC ”) 致函 TUV 的律师 (见判决书第 [49] 段) ,对 CIPAA 法是否适用于 TUV 提出的付款请求表示担忧,并指出,“[TUV] 向我们提供的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协议的文件,实际上是证明 [Intisari] 与裁决程序中未提及的第三方之间安排的文件。此外,[TUV] 向我们提供的向 [Intisari] 开具的发票源自未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安排或关系,而 CIPAA 并未要求这样做”。尽管如此,AIAC 在信函中表示,如果 TUV 有意继续登记裁决,AIAC“愿意将此事交由任命的裁决人决定”。
一般而言,司法管辖区使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普通法或民法——一些司法管辖区使用两者的混合,而一些司法管辖区使用额外的习惯法和宗教法体系(例如,南非存在普通法和民法的结合,而中国的民法受到习惯法的影响)。大约有 150 个司法管辖区使用民法体系,80 个司法管辖区使用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由法院做出的裁决管理,通常基于先前的法院裁决和法规。这些裁决具有普遍约束力,除非被上级法院或法规推翻。民法体系由包含一般原则的成文法典定义,并辅以详细的法规,并将先前的法院裁决视为次要的。
国际仲裁是首选的跨国纠纷解决机制,因为它有效并且有效。有效性的原则增强了帕塔斯·桑特·塞尔凡达(Pacta Sunt Servanda)的神圣性,即自由签署的仲裁协议在需要时得到了荣誉和批准。尊重该协议不仅意味着该程序是以诚信,专业知识和效率进行的,而且还可以由国家法院执行商定的结果。简而言之,国际仲裁制度主要取决于仲裁裁决是最终,具有约束力且可直接执行的事实。当颁发律师授予仲裁裁决时,他们持有强有力的货币,知道仲裁裁决可以在纽约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或国际投资纠纷中心(“ ICSID”)公约的任何管辖权中执行。2然而,当奖励授予是一个国家时,主权豁免权的障碍可能会使仲裁裁决的执行变得困难,有时几乎不可能在国家不自愿授予该奖项的情况下。
一般而言,司法管辖区使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普通法或民法——一些司法管辖区使用两者的混合,而一些司法管辖区使用额外的习惯法和宗教法体系(例如,南非存在普通法和民法的结合,而中国的民法受到习惯法的影响)。大约有 150 个司法管辖区使用民法体系,80 个司法管辖区使用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由法院做出的裁决管理,通常基于先前的法院裁决和法规。这些裁决具有普遍约束力,除非被上级法院或法规推翻。民法体系由包含一般原则的成文法典定义,并辅以详细的法规,并将先前的法院裁决视为次要的。
b. 1978 年,海岸警卫队颁布了新的程序规则,即 33 CFR Subpart 1.07,该规则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机构程序来裁决民事处罚案件,而不需要更正式的程序,例如与行政法官听证会相关的正式程序。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正当程序,同时使所有相关人员的程序都变得简单。这些规则规定指定“听证官”,他们不担任海岸警卫队监管或执法活动中的任何其他职务,并全权负责民事处罚案件的裁决。国会继续承认非正式裁决程序的好处,通过了 1990 年的《石油污染法》,该法明确将 I 类民事处罚的裁决排除在《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之外。然而,非正式性并不会降低基本正当程序和公平性的必要性。参考 (a) 规定了适用的海岸警卫队民事处罚案件的正当程序,并要求此类案件由公正的听证官公平裁决。
要获得并保留此 AFSC,专业要求定期访问第 5 层 (T5) 信息、系统或类似的机密环境,并完成当前 T5 调查 IAW DoDM 5200.02_AFMAN 16-1405,空军人员安全计划。要获得此 AFSC,可能需要完成网络能力评估并获得有利裁决。要保留此 AFSC,可能需要对反情报测谎仪做出有利裁决和/或对访问敏感分区信息做出有利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