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多黎各受 1920 年《商船法》第 27 条的约束,该法被称为“琼斯法案”(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境内各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必须由 (1) 美国公民拥有并在美国注册的船只进行,(2) 在美国建造,并且 (3) 主要由美国公民船员操作。《琼斯法案》的一般目的包括为国家提供强大的商船队,为国家的海上贸易提供运输,在战争或国家紧急情况下提供服务,并支持足够的造船厂工业基地。在波多黎各贸易中使用琼斯法案承运人进行运输的公司(托运人)表示担心,由于《琼斯法案》,美国和波多黎各之间的运费比本来应该的要高,而且由于对水运的依赖,对波多黎各的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