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经合组织公约的通过与 1995 年和 1996 年欧洲发生的一系列腐败丑闻相呼应。德国、法国和英国的腐败指控改变了国家政治,打击腐败成为重大选举议题。 3 经合组织公约呼吁所有缔约方将“任何人故意直接或通过中介向外国公职人员、为该公职人员或为第三方提供、承诺或给予任何不正当的金钱或其他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采取或不采取行动,以便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其他不正当优势”定为刑事犯罪。
调查受访者及其提供的敏感信息必须保密,以确保调查参与度达到最高,调查结果真实可靠,数据质量可信。调查通常与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商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合作进行,但绝不能泄露机密。
3.该法案旨在改革贿赂刑法,以制定新的贿赂罪行综合方案,涵盖英国国内和国外的贿赂行为。4.该法案以两项一般罪行取代了普通法和 1889 年《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1906 年防止腐败法》和 1916 年《防止腐败法》(统称为 1889 年至 1916 年防止腐败法,将被废除:见附表 2)下的罪行。第一项涵盖提供、承诺或给予好处(广义上指贿赂他人的罪行)。第二部分涉及索取、同意收受或接受好处(广义上为受贿罪)。这两项罪行的制定放弃了以前法律所依据的代理人/委托人关系,而倾向于基于诱导不当行为意图的模式。该法案还设立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单独罪行和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的新罪行。5.该法案的其他主要规定包括:x 用法案中的罪行只能由相关检察机关的局长或经其同意才能提起诉讼取代总检察长同意起诉贿赂罪行的要求。